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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燃气调压站(燃气调压设施)

来源:www.xrdq.net   时间:2023-01-21 15:35   点击:57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燃气调压设施

又称煤气调压室。在燃气输配系统中,自动调 节并稳定管网中压力的设施。通常由燃气调压器、 阀门、安全装置、燃气过滤器、旁通管及测量仪表等 组成。按使用性质可分为区域燃气调压站、用户燃 气调压箱、专用燃气调压站等;按调节压力可分为高 中压燃气调压站、高低压燃气调压站、中低压燃气调 压站等;按建筑形式可分为地上燃气调压站、地下燃 气调压站等。

2. 燃气调压设施泄漏应急演练处置程序

1、标题

直接点名主题;或准确指明事故具体名称+事故汇报;

如:事故汇报、天然气门站调压柜跳闸事故汇报

2、事故经过

依次按照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具体解决等采用精准、简要叙述。

3、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工作中实际产生的情况以及按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分析。

4、事故损失情况

可从宏观、微观进行阐述。若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失或直接经济损失不大,则从影响公共服务、单位对外形象、安全隐患几方面阐述;若却有直接经济损失的,最好能列举出精确的实际经济损失金额等相关,未能计算、统计出具体数额的也应列举出较为保守的估值。

5、事故教训和认识

在公司各部室的中、下层以及一线基层,从责任心、执行力、认知力以及应急响应j方面展开分析。

6、防范措施

上层要:依具体事故、事例、响应机制预警→中层要:提高认识、增加修改监测内容→一线基层要:持续规范,做到三及时。

3. 燃气调压设施重新压力设定方案

减压阀调大小有以下几步:

第一步:关闭减压阀前的闸阀,开启减压阀后的闸阀,制造下游低压环境;

第二步:将调节螺钉逆时针旋转至最上位置(相对最低出口压力),然后关闭减压阀后闸阀;

第三步:慢慢开启减压阀前的闸阀至全开;

第四步:顺时针慢慢旋转调节螺钉,将出口压力调至所需要的压力(以阀后表压为准);

第五步:调整好后,将螺母锁紧,打开减压阀后闸阀

4. 燃气调压设施分级维护保养

标准要求: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定义

标准要求: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用气设备定义

标准要求: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2.0.10条

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分级

标准要求:低压燃气管道:P<0.01MPa;中压A燃气管道:0.2MPa<P≤0.4MPa;中压B燃气管道:0.01MPa≤P≤0.2MPa;次高压A燃气管道:0.8MPa<P≤1.6MPa;次高压B燃气管道:0.4MPa<P≤0.8MPa;高压B燃气管道:1.6MPa<P≤2.5MPa; 高压A燃气管道:2.5MPa<P≤4.0MPa;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1.6条

二、安全管理

具备安全条件使用燃气

标准要求: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燃气使用禁止行为

标准要求: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健全制度与人员培训

标准要求: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效力:强制

日常检查与保修

标准要求: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并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3.5.6

效力:强制

三、通风不良场所安全要求

燃气管道敷设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3条

效力:强制

设置泄漏报警设置(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备注: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间属通风不良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4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防爆照明设备(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用气设备在地下和半地下室)

标准要求:当工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1.2条

效力:强制

设置通风、泄漏报警设施(用气设备在其它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其它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3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5)条

效力:强制

浓度检测报警器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3)条

效力:强制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联锁与集中监控

标准要求: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人工气和天然气等)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2条

效力:非强制

燃气引入管设置自动切断阀(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1)条

效力:强制

四、用气设备安全

安全设施设置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

效力:强制

熄火、防爆、仪表及自控系统要求

标准要求: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1条

效力:强制

燃气管道加装止回阀

标准要求: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4条

效力:强制

阀门设置要求

标准要求: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8条

效力:非强制

五、燃气锅炉房安全

锅炉房出入口设置

标准要求: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

效力:强制

门开启方向

标准要求: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

效力:非强制

锅炉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

效力:强制

燃气调压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

效力:非强制

浓度报警信仪设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仪。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7条

效力:非强制

联动要求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8条

效力:非强制

六、防雷防静电

防雷要求

标准要求: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得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施。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防静电要求

标准要求:《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5. 燃气调压设施注油

气动三联件的维护主要是检查气动三联件的空气过滤器水杯内是否有水,有水及时排放,水不放掉,水分会进入气路系统,导致气路中气动阀锈蚀损坏;注油润滑器油杯内是否缺油,缺油及时添加。油杯缺油,会导致气路系统气动阀润滑不良而锈蚀损坏。

6. 燃气调压设施安全距离

1)燃气管道与电源插座、开关的安全间距不小于15cm;

(2)燃气管道与配电箱电表的安全间距不小于30cm;

(3)燃气管道与明装的绝缘电线的安全间距不小于25(平行),10cm(交叉);

(4)燃气表与家用燃气灶、热水器水平净距不小于30cm;

(5)燃气表与配电箱、电表的水平净距不小于50cm;

(6)燃气表与电源插座、电源开关水平净距不小于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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