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压器标准解读
顺调压是指在最大负荷时适当降低中枢点电压,但不低于102.5%倍额定电压,最小负荷时适当加大中枢点电压的电压调整方式,但不高于107.5%倍额定电压。顺调压适合于出线线路不太长,负荷变化不大的中枢点。
逆调压是指在最大负荷时,提高系统电压中枢点电压至105%倍标准电压以补偿线路上增加的电压损失,最小负荷时降低中枢点电压至标准电压以防止受端电压过高的电压调整方式。逆调压的作用是为了使电压偏差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常调压是指无论负荷如何变动,系统电压中枢点电压基本保持不变的电压调整方式,一般保持中枢点电压在102%—105%倍额定电压。
2. 调压器国家标准
为了适应当下燃气灶行业的发展要求,2020年1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该标准将替代现行的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在主要性能方面,新标准对燃气灶的热效率、温升性能要求进行了更新,并提出更高的要求,将使得燃气灶的用户体验、节能与可靠性更上一个台阶。同时,新标准还重点增加了燃气灶的开孔尺寸的要求,对燃气灶的开孔尺寸做出统一的规定,厂家只能在标准里标定的尺寸进行选用,改变目前市面上燃气灶开孔尺寸大小不一的乱象。
面对现行标准的缺失,同时也为了更好的适应当下燃气灶行业的发展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新标准中对燃气灶的开孔尺寸做出统一的规定(见表1),厂家只能在标准里标定的尺寸进行选用,这将改变目前市面上燃气灶开孔尺寸大小不一的乱象
3. 调压器标准解读图片
国标瓶装液化气减压阀进气口都是螺纹M22x1.5LH,壳体上有号“JYT-”或“FYT”,进气口螺纹和出气嘴尺寸符合国家标准,气密性,流量,压力等参数也要符合国家标准,这类减压阀就是国标减压阀。最新瓶装液化气减压阀国家标准请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GB 35844-2018》瓶装液化气调压器文件。
非标阀门有两种:一是阀门制造要求跟标准有冲突的,不是按照标准来的.第二种非标阀门是指一些阀门种类,这种阀门的尺寸可以随客户意,客户要什么样的尺寸都可以,这类阀门一般是焊起来的,按照客户的尺寸大小要求割材料,然后焊接起来,这类阀门也有行业标准,不过这个标准基本对产品没多大限制. 国标阀门顾名思义就是按照国家标准制造的阀门.
4. 调压器类型
顾名思义就是调节电压的,又叫电压调整器,一般用于科研、实验、检测、加热保温、软启动等场合。给负载提供不同的电压,并且电压可以在通电的情况下线性调节。
小型调压器都是接触式的,容量一般在30KVA以下,单相220V输入,0-250V输出;三相380V输入,0-420输出。大型调压器种类就多了,容量、规格、都可以按照客户要求来设计生产。 平时最常见的稳压器就是调压器的一种,所以我们也叫自动调压器。
5. 调压器的定义
A、B、C分别代表电气线路的三相相线的表示符号,E代表保护接地 L火线 N零线 P功率 T变压器1、三相交流电路A、B、C:通常电力传输是以三相四线的方式,三相电的三根头称为相线,三相电的三根尾连接在一起称中性线N也叫"零线"。
按我国现行标准,GB2681中第3条依导线颜色标志电路时,一般应该是相线-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2、保护接地E:将正常情况下不带电,而在绝缘材料损坏后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器金属部分(用导线与接地体可靠连接起来的一种保护接线方式。
接地保护一般用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供电系统中,用以保证当电气设备因绝缘损坏而漏电时产生的对地电压不超过安全范围,用E表示。3、火线、零线L、N:电源插座大多是单相三线插座或单相二线插座。两端分别接火线和零线,接线顺序是左零右火,即左边为零线,右边为火线。三个插头呈正三角形排列,其中上面最长最粗的铜制插头就是地线。
地线下面两个分别是火线(标志字母为"L")、零线(标志字母为"N"),顺序是左零右火。4、功率P:功率是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即功率是描述做功快慢的物理量。功的数量一定,时间越短,功率值就越大。求功率的公式为功率=功/时间。功率表征作功快慢程度的物理量。单位时间内所作的功称为功率,用P表示。故功率等于作用力与物体受力点速度的标量积。5、变压器T:变压器是利用电磁感应的原理来改变交流电压的装置,主要构件是初级线圈、次级线圈和铁芯(按用途可以分为:电力变压器和特殊变压器(电炉变、整流变、工频试验变压器、调压器、矿用变、音频变压器、中频变压器、高频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等)。电路符号常用T当作编号的开头。
6. 调压器调压范围
1、开启
(1)开启调压阀前后的控制阀门,关闭旁通阀;
(2)观察前压力表值。阀前压力必须在调压阀的阀前压力范围内,阀门的调压精度才有保证;
(3)观察阀后压力表值。用调节手柄调整压力阀的压力调节盘,将压力调整到所需值。注意所需值应在调压阀的阀后压力调节范围内;
(4)观察管路系统以及阀门仪表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异响、漏气等现象,发现问题应立即关闭控制阀门,打开放空阀排出管道内气体,检查并解决问题。
7. 调压器标准解读图
接触调压器通电时发出嗡嗡声,正常的。通电后,由于电源频率和某个部件发生谐振,导致声响。调压器标准有声级这一项目,但接触调压器按目前现行行业标准,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厂家自行制定,或者协商确定。
调压器就是匝比连续可调的自藕变压器,当调压器电刷借助于手轮,主轴和刷架作用,沿线圈的磨光表面滑动时,就可连续地改变匝比,从而使输出电压平滑地从零节调到最大值。 单元结构单相0.2KVA-10KVA调压器为调压单元结构,一个上端面具有一定宽度的光表面的线圈固定在玻璃钢底座上,接触组的电刷在弹簧压力作用下与线圈的磨光表面紧密吻合,转动手轮带动电刷在线圈磨光面上滑动进行调压,单元调压气一般为台式,外面有防护通风罩。 小功率是无极平滑调节,就是一个环形自耦变压器,将绕组表面打磨去漆皮,用石墨(炭精)电刷调节物理位置,就调节了有效的二次绕组圈数,可以降压,也可以适当升压。 大功率的是有级调节,分有载和无载调节,就是能否带负载调节输出电压。调节电压用的.其原理是改变自耦变压器的二次线圈匝数.达到改变输出电压的目的.三相380电压通过调压器调到你所需要的电压等级。
8. 调压器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市政局。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燃气资源采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市市政局根据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计划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资源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资源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制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资源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资源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建立健全燃气资源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确保燃气资源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市燃气管理处。
燃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资源所增加的成本费用,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或者有生产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八)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残液回收处置装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市市政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地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燃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设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涉及三千户以上用户的,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同时还应当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气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三)用燃气贮罐、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气瓶,或者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四)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供气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
(三)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供气的燃气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拒绝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用户自燃气企业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支付所欠燃气使用费后,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普遍供气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用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符合标准。
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企业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使用。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抄表,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数据为依据。用户对用气量有疑义的,燃气企业应当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用户或者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服务费,并为用户查询燃气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
市市政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燃气成本费用、调价收入分配实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用户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气器具。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的市场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燃气器具还应当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燃气器具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每两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气源适配性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市燃气管理处。
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目录,目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生产许可情况、质量检测情况、气源适配性检测情况、生产者和委托的经营者以及售后服务信息等。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备案产品的日常监管,发现有违法情况或者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应当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二)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产品安装维修的委托书及主要备件的供货合同;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申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七条
因供气气源种类变化,确需改装燃气器具的,居民用户的燃气器具由燃气企业组织改装;非居民用户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改装。燃气器具改装后的质量,应当符合燃气器具气源置换的改装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已到判废年限的或者非安全型的燃气器具,用户应当更换。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
燃气企业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拆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大宗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在沿河、跨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但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疏浚作掖的除外。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后,按照该保护方案予以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市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解决。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通知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或者水平净距,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查询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燃气企业应当自查询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敷设燃气管道设施,因原建筑物、构筑物而无法满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市政局组织燃气企业与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协商解决,所需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
第四十四条
燃气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
气瓶的充装、存放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品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燃气企业应当在气瓶上设置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按照市燃气管理处的要求实行电子标签与信息化管理。
燃气企业对于非本企业的气瓶,不得擅自回收或者充装液化石油气。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企业,或者向燃气、公安等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设施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修、抢险作业。
第四十六条
市市政局应当制定本市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市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发生燃气事故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或者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燃气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燃气应急调度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者未定期检测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从事相关活动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物品,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燃气管理处可以吊销其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暂停供气、降低燃气压力或者未按规定抢修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市政局或者市燃气管理处可以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普遍供气服务义务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或者气瓶充装重量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对用户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实施安全检查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处理用户报修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设置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拆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通知燃气企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气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对气瓶和相关设备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燃气管理处可以吊销其燃气供气许可证;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用户设施,是指燃气计量装置和用户的燃气管道、阀门;
(二)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燃气的站点、中高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设施的改动,是指燃气设施的拆除、改造和迁移;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
(四)燃气供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车辆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
9. 调压器执行标准
调功器优缺点:1、采用德国原装晶闸管模块,性能优异,工作可靠。
2 、独有三相不平衡自动调整功能,有效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3、先进的数字控制技术,改善了电网功率因数,可以有效节省用电量。
4、具有移相触发与过零触发双重工作模式,拨动选择开关,即可轻松实现转换。
5、多种控制信号输入:DC4~20mA、DC0~10mA、DC1~5V、DC0~10V、开关量触点。
6、适用于多种类型负载:恒阻性负载、变阻性负载、感性负载(变压器一次侧)。
7 、具有完善的自我检测,齐全的故障保护功能,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8、输入、输出端口均采用光电隔离技术,抗干扰能力强,安全性能高。
9、通讯功能强大、标准 Modbus RTU 通信协议,方便联机进行网络控制。
10、内置报警蜂鸣器,无须任何额外接线就能轻松实现音响报警。 调压器具有输出电压波形不失真(输出电压波形畸变率增量<1%),柱式电动调压器采用电动操作机构,减轻操作劳动强度。输出电可从零电压起始调节、瞬时过载能力强、空载电流、空载损耗小,效率高、噪音小、寿命长。适宜各种感性、容性、电阻负载使用等特点。
10. 调压器标准解读视频
首先用肥皂水(清洁剂,洗衣粉都可以,加水调和后,起泡)涂抹在阀门,管道连接处,看看有没有鼓泡现象(类似吹泡泡),如果有气泡鼓起,说明有漏气,必须马上关闭气阀,找专业人士处理。
如果排除漏气情况,开启阀门过程中偶尔有嘶嘶声,是一种气流传递,和气压变化等有关系。你视频里的情况,应该是液化石油气在气化后通过调压器时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