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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的调压(燃气调压装置)

来源:www.xrdq.net   时间:2023-01-21 20:35   点击:21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燃气调压装置

答:调压设施是用来调节和稳定管网压力的设施。通常是由调压器,过滤器,安全装置,旁通管及测量仪表组成。

调压站设于城市配气管网系统中的不同压力级制的管道之间,或设于某些专门的用户之间,有地上式和地下式之分。

站内主要设备是调压器,其任务是按照用户的需求,对管网中的天然气进行调压,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调压箱是燃气输送管道的关键设备。调压柜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和稳定系统压力,并且控制输气系统燃气流量,保护系统以免出口压力过高或过低。根据压力等级、调压精度、附属配置等不同功能,分有楼栋调压箱、区域调压箱、高压调压站、城市门站、超高压调压站。

2. 燃气调压装置的作用是什么

燃气调压阀基本可以说是减压阀,减压阀的工作原理如下:高压介质通过一个小孔充到一个相对较大的腔里实现减压,实际上是靠截流减压,膜片或活塞的两面一面是出口腔,一面是人为给的压力,并且控制小孔大小的阀杆和膜片(活塞)相连,这样只要给一个固定的压力,那么出口腔的压力就会一直等于这个压力,这个认为给定的压力可以有弹簧或气源或液压源来提供。

燃气调压阀是直杆式和杠杆式压差反馈控制调压的。气瓶里的燃气是液态的,压力太高,必须减压才适合通往炉具燃烧。燃气调压阀坏了必须换新的。

后果1,不出气;

后果2,不减压。不减压,容易造成胶管脱落,泄漏燃气,后果不堪设想。

3. 燃气调压装置制造监督检验

燃气设施巡检及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巡检维护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燃气管道主要巡检内容及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各园区管网巡检周期为1次/周,民用气庭院管网巡检周期为1次/月。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检时必须沿管线的实际走向仔细巡查,严禁绕道巡查甚至不巡查,弄虚作假。巡检应注意沿线是否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等异常现象或泄漏声响等,应及时查明原因。

3、巡检必须认真填写巡管记录,描述相关状况:防腐层破损情况、锈蚀情况、护坡堡坎垮塌、变形、雨水冲刷、标识桩缺损、违章建筑物等情况,并用文字和图片描述。

4、对管线的局部锈蚀、标识桩、警示牌或穿越桩倒塌、绝缘防腐层零星破损、护坡堡坎轻微垮塌或变形的,应及时修复。并作好相应整改前后的资料、图片。

5、在巡检中发现因地方建设、第三方施工作业对燃气管道造成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现场妥善处理,并作好记录。不能处理的应发放隐患告知书,并报分公司、公司与地方协商解决,同时须定点定人对影响管段进行严密监控。

6、燃气设施巡检中每日须对重点部位取照且不少于四张(起、始点,调压箱及阀井),每日将巡检照片传至分公司、公司调度室并随巡检资料一并存档。

7、对穿跨越处、易滑坡等特殊地段的管段,在大雨、大风或其它恶劣的天气后,应及时巡检,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8、在巡检过程中,积极宣传天然气管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节假日向居民发放燃气安全宣传单。

(二)燃气管道阀井巡检维护内容及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燃气管道阀井维护周期为1次/季度,巡检周期为:1次/月。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检内容主要为:清洁阀井盖、清除阀井内积水、杂物,对埋地阀进行清洁;维护内容主要为:对埋地阀进行润滑、除锈保养。

3、燃气管道埋地闸阀每季度活动一次,为不影响正常供气,对常开阀门活动至开度的2/3后全开,并作好记录。

4、埋地阀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处理,报上级备案。

5、燃气管道阀井内设置巡检登记牌,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应做好巡检登记。

(三)燃气调压箱(柜)及表箱巡检维护内容及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调压箱(柜)巡检周期为:1次/月,维护周期1次/季度。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检内容主要为:对调压箱(柜)盖进行清洁,检查调压箱固定螺钉是否完好并及时整改,检查调压箱(柜)目视化标识是否完好并及时恢复,清除调压箱(柜)周围杂物,检查箱内有无漏气并及时整改。

维护内容主要为:对箱内设备清洁除锈,仪表是否完好并及时整改,仪表是否到达报废年限,观察进出口压力是否正常。

3、燃气调压箱(柜)及表箱过滤器清洗周期为1次/年,调压箱截断压力、关闭压力检测周期为1次/年,出口运行压力检测周期为1次/每季度,维护后应做好相应记录。

4、调压箱(柜)内设置巡检登记牌,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应作好巡检登记。

5、燃气调压箱(柜)及表箱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处理,报上级备案。

第十五条 无人值守站的巡检及维护要求:

1、巡护周期及巡检计划。无人值守站(属公司资产的)巡检周期为1次/周。巡检应有计划,如因其它原因与计划不符应及时说明。

2、巡护内容主要为:检查仪表是否完好,及时除锈维护,随量程范围的变化进行仪表合理的更换;对漏点应立即整改;应及时告知用户巡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对设备仪表、设备区域场地等进行清洁、除锈;对阀门进行润滑保养;对进、出站阀进行活动(活动至开度的2/3处);

注:属用户资产且签订有计量监管协议的无人值守站巡检周期为1次/月,巡检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用户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巡检维护人员在巡检维护过程中须穿戴统一的劳保服装,同时为保障巡检维护质量、异常情况的判断及人身安全,巡检维护过程中需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手电筒等必要的仪器及工用具。

应急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管网设施出现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时:

(一)巡检人员在现场巡检时发现、或被社会人员告知经核实确有燃气管网设施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调度室。

(二)调度室立即通知分公司值班抢险人员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三)值班抢险人员15分钟内到现场,关闭相关阀门,设置警戒区域,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情况,如需储配气站切断气源,调度室立即通知储配气站关闭出站阀门。

(四)如有火灾或人员伤亡发生,调度室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或“120”急救电话。

(五)调度室迅速将情况向公司领导、部门领导汇报,当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相关抢险人员在30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

(六)现场指挥部立即制定现场实施抢险和抢修方案,立即组织抢修作业。

(七)调度室随时掌握现场抢险进展情况并保持与现场人员、地方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

(八)施工完毕后,并将恢复供气的情况及时告知用户,配合相关人员完成供气操作

4. 燃气调压装置设计计算

根据规范的规定,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主要由调压站的进口压力决定,同时还要考虑调压站自身结构特点和建筑物、构筑物特点。高压调压站对高层要控制在25~30之间,次高压12~18米,中压12米。次高压A调压柜14米,次高压B和中压8米。

二、燃气调压站的简单介绍:

燃气调压站按进出口管道压力可分为高中压调压站、高低压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等。燃气调压站可以设置在露天、地上的单独构筑物、地下小室、建筑物的一个房间或地下室内,也可以设置在屋顶平台上,对此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中自动调节并稳定管网中压力的设施。

燃气调压站按进出口管道压力可分为高中压调压站、高低压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等;按服务对象又分为供应一定范围的区域调压站和为单独建筑物或工业企业服务的用户调压站。燃气调压站内除燃气调压器、管道及其附件外,还设有过滤器、测量仪表、控制装置和安全装置等。

5. 燃气调压装置有哪些?如何设置

天然气调压箱调压方法。首先在使用的时候启动调压箱按开关,然后在设置中来进行调压。

6. 燃气调压装置需要检验吗

标准要求: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定义

标准要求: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用气设备定义

标准要求: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2.0.10条

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分级

标准要求:低压燃气管道:P<0.01MPa;中压A燃气管道:0.2MPa<P≤0.4MPa;中压B燃气管道:0.01MPa≤P≤0.2MPa;次高压A燃气管道:0.8MPa<P≤1.6MPa;次高压B燃气管道:0.4MPa<P≤0.8MPa;高压B燃气管道:1.6MPa<P≤2.5MPa; 高压A燃气管道:2.5MPa<P≤4.0MPa;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1.6条

二、安全管理

具备安全条件使用燃气

标准要求: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燃气使用禁止行为

标准要求: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健全制度与人员培训

标准要求: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效力:强制

日常检查与保修

标准要求: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并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3.5.6

效力:强制

三、通风不良场所安全要求

燃气管道敷设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3条

效力:强制

设置泄漏报警设置(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备注: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间属通风不良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4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防爆照明设备(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用气设备在地下和半地下室)

标准要求:当工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1.2条

效力:强制

设置通风、泄漏报警设施(用气设备在其它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其它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3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5)条

效力:强制

浓度检测报警器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3)条

效力:强制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联锁与集中监控

标准要求: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人工气和天然气等)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2条

效力:非强制

燃气引入管设置自动切断阀(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1)条

效力:强制

四、用气设备安全

安全设施设置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

效力:强制

熄火、防爆、仪表及自控系统要求

标准要求: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1条

效力:强制

燃气管道加装止回阀

标准要求: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4条

效力:强制

阀门设置要求

标准要求: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8条

效力:非强制

五、燃气锅炉房安全

锅炉房出入口设置

标准要求: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

效力:强制

门开启方向

标准要求: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

效力:非强制

锅炉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

效力:强制

燃气调压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

效力:非强制

浓度报警信仪设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仪。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7条

效力:非强制

联动要求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8条

效力:非强制

六、防雷防静电

防雷要求

标准要求: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得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施。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防静电要求

标准要求:《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7. 燃气调压装置包括

燃气调压站就是燃气压力调控工作站,调压柜就是安装调压设备。

8. 燃气调压装置标准

天然气进入居民小区必须建设调压站,主要根据小区内的用气负荷、上游管网供气压力及负荷、以及上游及用户的管网建设情况来确定,它是确保居民用气安全,保证用户燃气稳定的必要设施。

进入小区的低压燃气管道的压力是不均衡的,也远远高于炉具使用压力的要求,要想符合炉具使用必须降至0.01-0.02Mpa这个任务就是小区调压站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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