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然气调压箱维护保养内容
维护周期 维护内容 维护标
1 一周 1.过滤器积垢程度检查。 过滤器压力表读数≤△P0.2bar
2.泄露检查。 所有设备及连接处无泄漏点
3.调压器进出口压力检查。 根据当时流量压力在正常范围内
4.用压力记录仪检查调压器出口压力和运行压力运行情况是否正常。(24小时运行记录) 压力无突变和无不正常升高或降低
5.用压力表检查调压器切断压力 切断压力正常
2 每个月 1.漏点检查。 所有设备及连接处无泄漏点
2.检查切断阀启动值和脱扣机构能否正常工作,切断后关闭是否严密。 切断阀启动值正常和脱扣机构工作正常,切断后关闭严密。
3.过滤器清洗或更换 观察过滤器压力表读数,当其压损△P≥0.2~0.3bar应清洗或更换滤心
4.检查调压通道前后阀门 阀门开关灵活
5.用压力记录仪检查调压器出口压力和运行压力运行情况是否正常。(24小时运行记录) 压力无突变和无不正常升高或降低
3 每年 1.每月维护保养内容 参照每月维护保养标准
2.清洗指挥器、调压器内腔 干净无污垢
3.更换皮膜 更换同规格合格的皮膜
4.给活动或传动部件上油 先去污除锈在均匀上合格的油
5.吹洗放散阀信号管 干净无污垢
6.安全放散阀的启动压力值进行校验 安装合格的放散阀
7.调校仪表精确度 安装合格的仪表
4 每三年 1.每年维护保养内容 参照每年维护保养标准
2.拆洗调压器所有零部件、切断阀零部件、指挥器零部件、阀门零部件 零部件表面干净无污垢
3.更换调压器、切断阀、放散阀、阀门中的全部非金属件 更换同型号的非金属件
4.检查各零部件的磨损及变形情况,必要时更换 各零部件无磨损及变形情况
5.更换过滤器滤芯 更换同型号过滤器滤芯
6.各组件及管道外壁的油漆涂层, 油漆涂层完好,并做到除锈彻底,刷漆全面。
2. 燃气调压器维护保养时间
对于燃气调压器的使用年限问题,不仅在我国,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未对品种繁杂的调压器规定明确的使用年限。一般情况下,生产厂家对于调压器的维护保养在使用说明书中均有一定的说明,但对于整体设备的寿命从不言及。这并不是生产厂家有意回避问题,而是存在以下因素:
① 目前国内调压器产品没有对整体设备或设备核心部件采用不可拆卸的总成式结构,大多数故障可以通过维修解决。
② 对于现有调压器,没有相关标准、规程、文献规定,在其结构中哪些部件可以代表整体设备的寿命,且无任何疲劳限度要求及疲劳实验要求。
③ 调压器种类很多且部件材质不同。
因此,对于燃气调压器的寿命作统一规定比较困难。
2 造成燃气调压器损伤的因素
影响燃气调压器正常使用的因素很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
① 燃气气质的影响
a. 如果燃气中含有一定量的S02、H2S、芳香烃、焦油等物质,容易导致橡胶件的损坏。
b. 如果燃气中含有一定量的S02、H2S、H2O、O2等物质,会导致铜、铁等金属件的腐蚀损坏。
e. 如果燃气中含有一定量的颗粒粉尘,长时间使用后,会影响金属件滑动配合的间隙,导致设备故障和工作失常。
d. 如果燃气中含有一定量的颗粒粉尘,在且流量较大时,高速粉尘会造成壳体及其他部件的损伤。这种由于磨损或撞击造成的损伤多见于门站。
e. 如果燃气中含有一定量的在常温下容易产生相变的物质,如单质硫、萘、蒽、轻油等物质,会产生积液并在阀杆、内腔、膜片等表面晶粒附着,影响调压器的正常使用。
② 实际使用工况的影响
a. 如果进、出口压差过大且流量较大,会对金属件,尤其是壳体产生气蚀损伤。
b. 环境温度过高、过低,某些情况下大幅度减压而加热不良时造成介质温度过低,都会对皮膜及其他橡胶件造成损伤。
c. 如果设备选型不当,设备的实际通过能力范围与额定通过能力的差异过大,容易造成设备运动件整体或局部损伤。
③ 设备本身的影响
a. 设备本身结构的缺陷。
b. 设备所使用的零配件的材质缺陷。
在以上影响燃气调压器正常使用的因素中,有些会造成可以修复的局部损伤,而有些则会形成整体设备的永久性损伤。
3. 天然气调压箱维护保养内容有哪些
锅炉房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锅炉正常运转和安全,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上岗。 二、锅炉值班操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巡回检查、水质管理、设备保养、安全检测、清洁卫生、交接班等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的技术安全和运行状态良好。 三、锅炉房及其辅助设备间、燃气调压站及气表房等场所,严禁闲杂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四、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修或更换安全阀、压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压元件,确保其发挥正常的技术功能。 五、每班对水位表进行一次冲洗,每周进行一次手动开启安全阀,每月做一次安全阀自喷实验,并详细做好技术状态记录,备查。 六、经常巡查各水、电、汽管线路,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白水表”、“满水”等现象发生。 七、坚持每日水质化验制度,定期进行排污,保证给水和炉水的质量。经常保持充足的软化水储备。 八、值班人员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锅炉房内会客、打盹、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非司炉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锅炉间。 十、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许在锅炉房内洗晒衣物。 十一、锅炉房如需电、气焊维修时,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并切断气源、确认室内无可燃气体、且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在锅炉房内私自随意动用有火作业。 十二、任何情况下,严禁在燃气管道上动用电气焊、带火作业及焚烧废弃物等。重车必须碾压燃气管道时,须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做好防护。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接班前按规定巡逻。检查好各项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按时核对日报纪录,清点用具。 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6.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巡回检查制度 1、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2、检查上煤机、出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 3、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4、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5、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等是否正常。 6、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7、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8、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个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9、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10、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内。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是维修。 3.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3.1 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3.2 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应及时更换; 3.3 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 3.4 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3.5 检查维修上煤机、出渣机、炉排、风机、给水管道阀门、给水泵等; 3.6 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 3.7 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4.对安全附件试验检验的要求: 4.1 安全阀手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自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4.2 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指示工作压力红线,检验后铅封; 4.3 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联索装置,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联锁试验。 5.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要详细作好纪录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抽查。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2.交班者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地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交班需要“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4.1 锅炉燃烧、压力、水位和温度正常; 4.2 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4.3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4.4 锅炉运行纪录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 4.5 锅炉房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五不交是: 4.6 不交工日喝酒和有病的司炉工人; 4.7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时不交; 4.8 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班; 4.9 接班人员不到时,不交给无证司炉; 4.10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5.交接班时,右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纪录在案。 6.交接班要交上级有关锅炉运行的指令。 7.交接者在交接纪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验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接班: 1.1 水处理设备正常、软水主要指标合格; 1.2 锅炉碱度、PH值、氯根等项指标合格; 1.3 化验仪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 1.4 工作场所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1.5 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2.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3.没有办理交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查阅交班记录,听取交接情况介绍。 5.交接人员共同检查软水处理设备、化验仪器、药品等是否齐全正常,并对软水、锅水主要指标进行化验,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 6.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交班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7.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项目,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操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同处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项目。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2.严格执行GB1576-85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3.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对于立式、卧式、内燃和小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4.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 5.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和磷酸根。 6.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 7.对于离子交换器的操作,要针对设备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8.水处理人员要熟悉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验用的药剂用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10.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11.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12.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锅炉安全保卫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有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2.当班人员要紧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当班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槎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7.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1.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煤、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锅炉房地平,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手烧炉投过煤要随手打扫撒落在地上的煤,保持地面清洁。 4.煤场、渣场要分开设置,煤堆、渣堆定期洒水,堆放整齐。 5.每班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6. 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7.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为加强对锅炉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锅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范围 预案适用于本校生产生活用锅炉使用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 二、组织机构 成立锅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学校一把手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 三、安全措施 1、采购使用具备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锅炉,请具备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安装锅炉,确保锅炉安装质量。 2、保持锅炉稳负运行,防止负荷严重波动导致超压。 3、按检定周期检验压力表,如运行中发现压力表不准确或不正常,必须及时送检。 4、每年检验一次安全阀,防止安全阀失灵而造成的超压,定期人工排气,做自动排气试验,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5、经常冲洗水位表,严密监视水位。 6、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具备一定的运行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设备的性能、原理,并能够正确进行日常维护和操作。 7、锅炉房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物品,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四、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时,就根据“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开展救援工作。 1、首先拔打“119”请求增援,第一时间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切断电源和供水管阀。 2、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有人员伤亡时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4、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5、在救助行动中,救助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 燃气调压箱维护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扶持燃气事业发展,推广应用先进的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工艺和技术装备。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的公共阀门。
第三章 燃气生产与供应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
(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燃气器具的安装与维修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燃气适配性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检测符合本省各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企业不得为用户安装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者必须在销售地设立产品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用户提供产品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约定的时间内亮证为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验收,安装不合格的,免费重新安装;
(三)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四)不得擅自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
(五)作业前向用户出示收费标准。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中应当明确燃气设施的维修责任。
第二十四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者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变更管道燃气使用地点以及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向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管道燃气用户逾期不支付燃气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管道燃气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气。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气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用户。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
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书面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人承担检验费;经检定计量表具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检验费,申请检定之日起前二个月的用气量,按照检定认定的用气量计费。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持有合法证件的燃气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及正常业务活动;
(四)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或者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和改换气瓶检验标记;
(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瓶装燃气残液;
(七)不得盗用管道燃气;
(八)不得转卖燃气。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质量、收费等事项向有关企业提出查询,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对不予处理或者对处理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燃气销售网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第三十二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销售网点是指瓶装燃气供应站、庭院(楼栋)管道燃气供应站、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等站点。
(四)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计量器具、气瓶、调压器等;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 燃气调压器保养
天然气公司的燃气管理员岗位工作描述:
1、严格执行门站燃气输配管理规定,确保门站设施运行完好率达98%,调度值在岗率达100%,巡查到位率达100%,接警准确率达100%,杜绝违章操作,燃气输配安全事故发生率为零。
2、认真贯彻《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维护与抢修标准》,确保管线巡查到位率达 99%,调压器巡查到位率达 99%,安全隐患发现及时率达 100%。
3、针对公司安全生产形式,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燃气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计划,确保管网运行完好率达98%,设施运行完好率达 98%,安全隐患处理及时率达100%,整改合格率达100%。
4、监督检查工业、公福用户大表计量,确保大表运行完好率达100%,大表抄表率达100%;抄表正确率达100%,计量校验及时率达100%,计量准确率达100%,安全隐患发现及时率达100%。
5、做好各类抢修机具保养、维护,确保抢修机具完好率达100%,维护、保养到位率100%。
6、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抢修队伍,接警准确、出警迅速,确保事故抢修及时到位率达100%,抢修合格率达100%。
7、严格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运行部各岗位管理工作,确保各岗位工作顺利开展,杜绝违章操作,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6. 天然气调压箱维护保养内容是什么
燃气调压箱投入运行后每3-6个月的定期检查维修:
燃气调压箱的维修分为故障维修和定期检查维修,定期检查维修时间与输送燃气的气质与清洁度有关、与燃气管道的清洁度有关、与燃气调压箱的可靠性有关,应根据使用和维修情况,调整检查维护周期。
(1)至少每1-3个月对调压器的关闭压力进行一次检测;
(2)至少每3-6个月对切断阀、放散阀进行一次启动压力设定值检查;
(3)每3-6个月对调压器、切断阀内部零件进行清洁维护,对其易损件如阀口、密封件、薄膜、O型圈等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已溶涨、老化、压痕不均匀的密封件;(注:此条必须由有经验的熟练人员或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人员进行操作)
(4)检查调压器、切断阀内关键零件的磨损及变形情况,必要时应予更换;
(5)检查管道及各种部件外观油漆涂层,若脱落严重应予除锈补漆。
(6)调压站(柜、橇、箱)内设备维修前必须将调压通道前后阀门关闭,并泄压,方能拆开或拆卸调压器、切断阀。维修总装完成后,要检查各活动部件能否灵活运动,再进行气密性试验、调压器关闭压力检查、设定值检查,合格后才能重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