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消防照明配电箱要使用符合规定耐火极限和绝缘的防火涂料,具体采用哪种参考《建筑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要求;明显的消防标志这个没有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可以是一个带有禁止警告的电气符号图案结合“消防配电禁止乱动”“消防配电闲人勿动”或者一个禁止小人触摸的图案附加文字都是可以的,因为消防标志没有专门针对配电箱的,所以只要是能够表达出消防专用电气线路的都是可以的。
2. 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答:消防第一责任人需要持证上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一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做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3. 消防配电设备设置明显标志怎么设置
一般要求 设置C、D类系统的建筑中可局部设置A或B类系统。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室内的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指示(出口标志或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并应根据应用场所选择规格适宜的标志灯,视距应满足附录 的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宜采用多点设置方式。
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能连续引导该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
3 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 4 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
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4 人防工程。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楼梯间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面层应同时设置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
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
5 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 注: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
展览厅、商场、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满足6.2.5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2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1 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应优先设置在走道交叉处及拐弯处、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 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 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数不少于5人的房间。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
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宜在客房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 应根据环境合理选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损伤等防护类别和等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可使用正常照明灯具。 3.2.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电池供电) 3.2.5 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应使下列地点的照度高于其周边区域的照度: 1 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标志。 2 疏散走道中每个行进方向改变处。 3 每个内连走廊的连接处。 4 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区域。
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箱的设置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电气管道井或配电间等房间内。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6.5 应急电源盒的设置 6.5.1 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灯具间距不宜大于1m。 6.5.2 应急电源盒暗设时其工作状态指示灯和手动试验装置应设置在能够观察和操作的位置。 6.5.3 6.5.4 应急电源盒与其供电的照明灯具间的连接线应有防止鼠咬保护。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置于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2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的场所。
3应距暖气等热源1m以上。
严禁在密封环境中使用,应安装于通风良好地方;电池容量≤10000V Ah至少有自然通风孔;当电池容量呈≥10000V Ah时,除自然通风孔外,尚应加装通风装置并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柜(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控制室内,没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装时应符合GB50116中消防控制室内布置的相关要求。
疏散指示标志牌 6.8.1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标志牌只能设置在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的侧面墙上。
消防标志牌不应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特殊标志除外)。
4.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吗
消防安全标志国家标准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中的有关规定。(也就是使用安全色)我国已制订了安全色国家标准。规定用红、黄、蓝、绿四种颜色作为全国通用的安全色。四种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如下: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
如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和停车、刹车装置的操纵把手、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液化石油气槽车的条带及文字,危险信号旗等。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
如警告标志、交通警告标志、道路交通路面标志、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砂轮机罩的内壁、楼梯的第一级和最后一级的踏步前沿、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
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
黑、白两种颜色一般作安全色的对比色,主要用作上述各种安全色的背景色,例如安全标志牌上的底色一般采用白色或黑色。
5.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标志的配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