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电特级资质有哪些?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4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4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0MW以下、泵站总装机容量800K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500米、堤防级别3级以下。
注: 1、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3.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截至2018年底,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数量达27家,其中中国电建旗下工程局有14家,占比超过50%,葛洲坝及旗下公司6家,占比22%,全名单如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属地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北京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
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天津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陕西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湖南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贵州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辽宁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陕西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浙江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建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云南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南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青海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省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吉林省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
二、配电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 401- 2002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 SL344-2006 水利水电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三、在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要点?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 建设工地周边环境:应对周边环境进行评估,确保工地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应设立围挡和标志牌,并开展环保、防汛等宣传活动。
2. 工作现场安全: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施、管道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同时,应有专人负责监管现场安全。
3. 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管理:要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管理措施,在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运输及吊装等过程中加强安全监管,预防和避免事故。
4. 水利工程设计方案和资料审查:应对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与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建设可行。
5. 施工质量检查:要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各项质量指标的监督和检测。尤其是,在水利项目中如堤坝、闸门等建筑物的施工过程中要重视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6. 施工中的安全检查:要定期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并确保施工作业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以上是在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时需要注意的主要要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安全可靠。
四、电力专线国家标准?
电力专线的国家标准:
超过容量专线供电,国家没有标准,各地有不同规定,有的地区超过10000kW的用电户,需要用专线供电,供电公司根据线路单位用电情况配电
1983年经国家经委批准,水利电力部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中,第2.3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五、高压电工证国家文件解释?
高压电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是指对1千伏(KV)以上和10千伏(kv)以下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超过10千伏的电压是电网管的,不是安监局管。
中文名
高压电工证
行业应用
电力,建筑 水利等
年检
3年
发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适用范围
全国
六、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应该是?
1水利水电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原则
1.1预防为主
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必须重视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水利水电施工实践中的安全预防工作包括:第一,从根本上杜绝习惯性违规,降低事故发生率,加强对管理者和施工者的培训,使其充分重视施工安全,增强安全施工与管理的意识;第二,应当使用质量优良的施工安全工具与设施,尽可能的避免因突发因素导致施工事故的出现;第三,保证施工技术的安全性,采取有针对的防控措施,从根本上将某些危险因子清除;第四,设置专职人员在施工现场巡逻,由其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观察,从而对某些安全隐患及时发现,使得施工安全性得到最大保证。
1.2安全优先
目前,有一些工程施工方片面强调工程进度,在施工中疏于安全管理,结果致使一些本可避免的事故时常发生。为了保证施工安全进行,必须重视安全管理控制,时刻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保护做为首要任务,而不可仅仅追求施工进度及预期效益[1]。
1.3强制性
“安全生产”不应当随管理者主观想法、意志的改变而改变,其应当是施工过程中的必须要贯彻的理念,因此,一切相关人员均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管理者应当围绕“安全生产”,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采取最佳防护措施,如果在施工中发现违法现象,必须以强制措施加以改正与追究。
1.4全员管理
不管是一般工人,还是管理者,均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他们必须围绕着“安全生产目标”,积极落实自身的安全职责,做到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的“上下一致”,人人均要了解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意义,从每个人的自身安全做起,做好安全控制与管理。通过让每个人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构建出贯彻施工全程的安全体系,在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的严格落实。
1.5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性
在落实本原则时,应当注意:第一,将施工安全管理组织建立起来,并采取措施让组织运营较为顺畅、高效;第二,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及安全技能培训,并对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职责加以健全和落实,若有安全事故在施工中出现,必须迅速处理,并全面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了解发生事故的全过程,调查是否存在未落实防控措施的情况;第四,做好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并经常组织演习活动,让员工可以更为顺利的应对事故的发生。
2影响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的因素
2.1人的安全行为
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均和操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有密切关系,所以引发水利水电施工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而这些人为因素具体包括了施工管理者和操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匮乏、不主动遵守施工相关的安全规范与制度,在出现突发事故时不会从容应对等等。
2.2施工设施及原材料的不安全因素
除了操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施工原材料及施工设施的问题也是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大原因,在一些施工中,工作人员没有对施工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结果导致了施工者因对施工设备不当使用受到伤害,特别是“施工人员密集作业”是水利水电施工的特点,因不适当的操作施工设备导致事故出现的可能会很大。
2.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在水利水电施工中,每次的现场环境均会有较大不同,如果施工现场周围自然条件不佳、经常出现自然灾害,则安全事故发生率将会很高,比如,若施工现场位于隧洞中,其出现施工事故的可能性最大,有时会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必须引起施工单位的高度重视。
3水利水电施工安全控制对策
3.1组织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其群体防治机制、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健全;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与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专属机构的建立情况、其中配置的安检人员是否称职,保证构建的安全保障体系完备、有效。
3.2技术措施
为加强安全管理,必须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对策,在水利水电施工的实际开展中,要对施工设计与计划中的安全技术对策加强审查;还应为施工企业设计安全技术方案提供便利,使方案有效的服务于新技术与新工艺的应用。
3.3检查措施
为使施工安全性得到有力保障,应当在安全管理中对措施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这就要求应当由专人在施工阶段时常到现场进行检查,特别是应当关注施工管理者和操作工作的专业素养、安全意识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安全资料、机械电气、架子搭设、施工文明及“三宝、四口、五临边”。
3.4教育措施
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完善安全生产教育机制,让安全管理制度可以被每位员工深刻牢记,同时,企业还应当让施工者熟练掌握安全施工技巧,在展开实际施工工作中,施工者的操作要专业化、规范化,既不伤害到他人,也不会被他人伤害。此外,“防范为主”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则,企业应当在制度上规定上岗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过良好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采取措施在员工中做好安全知识的普及,使他们在头脑中形成良好的安全观念。
3.5处理隐患与事故
如果在施工中发现违规指挥操作、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责令工人停工,如有需要,应当告知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及时复查,并促进解决。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使其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认真、细致地调查伤亡事件,若出现不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必须严加处理,要向有关政府部门依法上报,不得姑息。
3.6补救措施
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专门的救援人员、完备的应急救援设施与工具,并且,还应当时常组织演练。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应当切实做好,保证任何安全措施工作开展均建立在良好落实的基础上。“七防”、“三保”应当重点抓好,即“七防”:防止车辆交通事故、防止坍塌、防火、防止机器耗损、防止触电、防止物体击打、防止高处坠落物体;“三保”:保证人身安全、保护设施安全、保证工程质量。
4结论与建议
“安全生产”应当是施工单位所有员工的责任,不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工作均应接受良好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工作中可以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相关规范、标准,同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应当施工安全管理中得到重视,而非在出现安全问题后再进行补救,亡羊补牢的做法是不可取,因为安全事故的危害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