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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爆电机(煤矿防爆电机现场保养)

来源:www.xrdq.ne   时间:2022-12-26 18:21   点击:226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煤矿防爆电机现场保养

三相异步电动机运行中的维护措施有:

1、电动机应经常保持清洁,不允许有杂物进入电动机内部;进风口和出风口必须保持畅通。

2、用仪表监视电源电压、频率及电动机的负载电流。电源电压、频率要符合电动机铭牌数据,电动机负载电流不得超过铭牌上的规定值,否则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不良情况消除后3、采取必要手段检测电动机各部位温升。4、对于绕相型转子电机,应经常注意电刷与集电环间的接触压力、磨损及火花情况。电动机停转时,应断开定子电路内的开关,然后将电刷提升机构扳到启动位置,断开短路装置。5、电动机运行后定期维修,一般分小修、大修两种。小修属一般检修,对电动机启动设备及整体不作大的拆卸,约一季度一次,大修要将所有传动装置及电动机的所有零部件都拆卸下来,并将拆卸的零部件作全面的检查及清洗,一般一年一次。

2. 煤矿防爆电机现场保养记录

当灰尘是不导电的和不易燃的物质的时候对电机的线圈无多大的影响,但是对电机轴上两头的轴承有影响,轴承坏后引起定子与转子相磨发热,尽而烧坏线圈,解决办法是换双面密封轴承.不论那种轴承都要经常加油,加油是延长轴承寿命的最简单方法.

当灰尘易燃时要用专用防爆电机,如煤矿井下的防爆电机,纺织厂里用的纺织电机,这些电机贵,关系生命财产安全必须用专用等级要求的电机,普通电机不可代替,但防爆电机可以代替普通电机使用,但代价太贵.

线圈上的灰尘可以用吹风机吹,如果找不到,吹头的吹风机吹两三分钟也行

3. 煤矿防爆电机现场保养内容

汽车马达一般是不需要保养的。汽车上有很多马达,如启动马达,刹车马达,车窗马达,座椅马达,雨刷马达等等。现在一般做汽车零部件的厂家一般对品质要求都比较严,特别是关键零部件,如刹车马达,这些马达在设计时就有考虑到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从而进行预防,而且就单个马达而言一般没有维修保养计划,如果出问题了就直接换掉就好了,更何况如果不是马达专业人士去保养某个马达,真的不敢说这个保养的效果是什么样的

4. 煤矿防爆电机厂家

防爆电机按原理可分为防爆异步电机、防爆同步电机及防爆直流电机等。按使用场合可分为煤矿井下用防爆电机和工厂用防爆电机。按特点可分为隔爆型电机、增安型电机、正压型电机、无火花型电机和粉尘防爆电机等。

按配套的主机可分为煤矿运输机用防爆电机、煤矿绞车用防爆电机、装岩机用防爆电机、煤矿局部扇风机用防爆电机、阀门用防爆电机、风机用防爆电机、船用防爆电机、起重冶金用防爆电机及加氢装置配套用增安型无刷励磁同步电机等。还可以按额定电压、效率等技术指标来分,如高压防爆电机、高转差率防爆电机和高起动转矩防爆电机等。

5. 煤矿机电防爆细则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细则》。 2.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设备)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4.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5.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7.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验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8.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

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检查一次。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3.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4.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三、隔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2.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

3.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四、隔爆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 1.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视为失爆:

1)电气设备静止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纵杆和轴及带轴承转轴的防爆接合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

快动门式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μm。

3)隔爆面无锈蚀(用棉纱擦后,仍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

4)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

①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和紧固(紧固程度以将垫圈压平为合格)。

②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不为失爆)。

③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④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紧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纹轴向长度应大于弹簧垫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围及底部厚度大于3mm。 ⑤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于螺栓直径。 ⑥沉孔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 ⑦电动机接线盒盖不得上反。 2.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范围内的缺陷不能超过如下规定: 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2个。 2)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2/3。 3)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发现有油漆时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无油漆的接合面长度在接合面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2/3的不为失爆)。 3.防爆电动机 1)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 2)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一规定值的2/3。 五、电缆引入装置: 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经超过1mm。 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表二规定值的。 3.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最小宽度小于10mm的。 4.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的(70平方毫米及以上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小于4mm。 5.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6.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7.密封圈硬度不满足绍尔氏硬度45度--55度,老化(龟裂、发粘、硬化、软化、粉化、变色等现象)失去弹性,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上 的。 9.密封圈与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之间有其他包扎物的;密封圈和进线嘴之间有充填物的。 10.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 11.带螺纹的电缆引入装置,螺纹啮合小于5扣,螺纹部分少于8mm的长度且少于6扣螺纹。 12.螺纹精度低于3级,螺距小于0.7mm。 13.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于2mm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挡板直径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所有挡板应镀锌)。 14.在用的螺旋式进线嘴缺金属圈;金属圈与进线嘴不匹配的。(闲置的进线嘴可不用金属圈)。 15.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6.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用一只手能使进线嘴明显晃动的。 17.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使压紧螺母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 18电缆在进线嘴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用一只手将电缆推动的。 19.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使用绝缘胶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有裂纹能相对活动的。 六、电缆的连接: 电缆的连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失爆: 1.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 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若用接线盒时非本质安全型设备,不采用隔爆型电缆接线盒的(属于本质安全型的控制通讯电缆,应使用本安型接线盒); 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中间盒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漏出芯线的接头; 4.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5.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导体的; 6.橡套、交联聚乙烯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的(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或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除外,但应及时进行修补)。 七、隔爆型插接装置: 1.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测接插销,接反视为失爆。 2.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徐动装置,电源电压在660伏--1140伏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视为失爆。 3.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不符合表三规定的为失爆。 八、照明电器: 1.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罗口的为失爆。 2.隔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3.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九、矿灯: 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具有防爆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失爆: 1.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 2.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

6. 煤矿机电设备防爆性能检查

1、理论上来说就是按照负载的额定电流来整定,但实际中可能要放电余量,也就是负载实际电流的1.1倍或经验值,这个整定很重要,开关对负载有完善的保护,整定太大不能起保护作用,太小会经常跳闸,影响生产。2、防爆开关 ,顾名思义,就是能够应用在恶劣的较为危险的爆炸环境中。 例如:煤矿行业,油漆或油墨厂家,木材加工厂,水泥厂,船务和污水处理。都需要用到防爆开关。

7. 矿井机电事故以及预防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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