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电为原动力,或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 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20kVA (含 315kVA)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用电。
(1) 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 厂,从事产品生产,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 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信、下水道、建筑部 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 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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