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的经济来源?
说起内蒙古我们脑海里第一个想到的就是牛羊和草原,这是人们过去对内蒙古的普遍印象。内蒙古早些时候经济发展比较慢,某种程度上还真是牛羊和草原的化身,因为只有牛羊和草原,内蒙古的经济来源主要就是畜牧业。但是内蒙古有着很多先天优势是其它地方没办法比的,比如内蒙古最显著的资源优势就是它的矿产资源。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内蒙古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而利用它的矿物资源优势建立了自己强大的工业体系,如今的内蒙古GDP主要依靠工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旅游业的拉动。
二、内蒙古主要经济来源?
内蒙古是国家级自治区、历史文化悠久、收入多元化!首先是农耕、内蒙古也是粮食大省、主要产物有玉米小麦等!其次是矿产资源丰富、例如包头有着稀土之都美誉、鄂尔多斯有丰富的煤炭资源、还有旅游业,著名的锡林郭勒大草原以及呼伦贝尔大草原等等多元化产业
三、内蒙古乌海市经济好还是内蒙古赤峰市经济好?
乌海市是以重工业(煤、化工)为主要产业依托,属于典型工业城市,赤峰市主要以轻工、农牧业为主。
乌海市城区较小,总体经济发展中等偏上,赤峰市地区较多,偏远落后地区也占相关一部门,除一些大的市区外,贫困地区(山区)也较多。未来经济发展两地应该相当。
风景应该还是赤峰好一些,赤峰属东北地区,空气、环境较好,乌海属重工业城市,地区较小,无特别景区,空气较差。
四、内蒙古的主要经济产业?
目前来说 矿产资源和畜牧业 占得比重比较大 现在内蒙古发现的铁矿和煤矿资源 储量非常可观。
五、内蒙古各市的经济排名?
第一名:包头市----内蒙古的老大哥,内蒙古经济、工业、科技中心,呼包鄂经济圈的主驱动马车,人均GDP位列内蒙古首位,依靠稀土、钢铁、铝业、装备制造、军工等传统高利润产业顺利当选华北重工业中心,近年来不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成为该市的发展亮点,并由此顺利成为中国二线经济强城,中国最富裕城市前12强,属于内蒙古的标志性都市吧,也是对外开放化成都较高的中西部都市。
第二名:呼和浩特市,内蒙古的政治、文化、金融中心,集中了内蒙古最多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大学机构,优势产业是乳制品、纺织、医药、电力等,但缺乏核心支柱产业,各产业机构参次不齐,交通实在令人头疼,不过正在积极改善当中。
第三名:鄂尔多斯市----内蒙古后起之秀,依靠煤炭、天然气等资源坐拥大量财富,是内蒙古豪车之城,但缺乏城市发展积淀和城市建设理念,民间借贷危机和金融危机让这个城市脚步放缓,但发展潜力还是有的。
第四名:乌海市----内蒙古西部煤炭生产与化工的主生产基地,近年来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也在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服务业,GDP增速在整个内蒙古都是很高的,稳中有升。
第五名:巴彦淖尔----内蒙古的农业产业示范种植基地,盛产面粉、蔬菜、瓜果,该市的旅游业也蓬勃发展,并积极探讨与呼包鄂经济圈的经济合作,排名上基本不动。
第六名:赤峰市----内蒙古玉龙文化所在地,该市大部分是山区,与辽宁省、河北省毗邻,林业、旅游业较为发达,近几年比较重视有色金属、煤炭、医药等产业的建设,并小有成就,但离“富裕”两字还差不少路需要走,也在努力的脱贫中。
第七名:锡林郭勒盟----内蒙古的风电示范产业基地,同时还是内蒙古的牛羊肉等畜牧养殖基地,旅游业较为发达。
第八名:通辽-----蒙古族聚集的城市,草原风情比较浓郁,主要生产酒类、民族饰品、奶制品、牛肉干制品等,经济上没有什么大的潜力。
第九名:呼伦贝尔----内蒙古北部边疆盟市,与吉林省、黑龙江省毗邻,畜牧业、旅游业、农业是当地的支柱产业,经济上比较依赖东北。
第十名:乌兰察布-----内蒙古中部城市,优势产业是皮毛、纺织,是呼包鄂经济圈连接京津冀经济圈的重要陆上通道,不过当地人大部分都外出打工,留守儿童较多,也是内蒙古最大的贫困地区。
第十一名:阿拉善----内蒙古沙漠聚集区,主要是发展养殖业和旅游业,经济上比较依赖宁夏。
第十二名:兴安盟-----内蒙古东北部地区,主要是发展畜牧业、林业和旅游业,经济上没什么发展潜力
六、云南煤炭资源排名?
云南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滇东北地区。其他地区少,
在不考虑煤种的情况下,昭通市的昭鲁坝子储量最大,拥有90亿吨的褐煤储量。
其次是曲靖市的宣威和富源,拥有40亿吨的煤炭储量。以及麒麟区的9亿吨储量。
排在其后的是红河州的开远小龙潭有9亿吨的褐煤储量,弥勒和泸西7亿吨储量。
4昆明寻甸先锋矿,宜良可保矿的褐煤储量也很大。
5滇西楚雄,丽江,都有一定的煤炭资源但都不成规模。
这些分布是由于云南古地质情况决定的。同时中国古地质情况也决定了长江以南的煤炭储量远远赶不上黄河以北的储量。
七、经济师中级内蒙古
经济师中级内蒙古:提升您的经济管理技能
经济师中级内蒙古是一个重要的专业资格,它为经济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高的职业发展机会。无论您是在金融、内审还是财务管理领域工作,拥有经济师中级内蒙古证书都将为您的事业带来更大的成功。
为什么选择经济师中级内蒙古?
经济师中级内蒙古是经济管理领域的专业证书,它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 1. 综合性知识体系:经济师中级内蒙古涵盖了经济学、财务管理、财务报告分析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帮助您建立起全面的经济管理知识体系。
- 2. 职业认可度高:经济师中级内蒙古是国家承认的专业资格,具有广泛的职业认可度,为您在经济管理领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 3. 提升职业竞争力:拥有经济师中级内蒙古证书意味着您在经济管理领域具备更高水平的专业能力,能够在职场中脱颖而出。
- 4. 拓宽职业发展道路:经济师中级内蒙古证书不仅对财务管理人员有着重要意义,对从事内审、经济咨询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具备很高的参考价值。
经济师中级内蒙古考试内容
经济师中级内蒙古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基本原理以及中国经济运行和政策。
- 2. 财务管理:企业财务决策、财务管理工具、财务风险管理等。
- 3. 财务报告分析:财务报表分析、财务评价、财务预测与决策等。
- 4. 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经济法律实务等。
- 5. 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道德规范、职业操守等。
如何备考经济师中级内蒙古?
备考经济师中级内蒙古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下是一些建议供您参考:
- 1. 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备考时间,制定一个合理的学习计划,并且严格执行。
- 2. 预习教材内容:在课程开始前,可以提前预习教材,对基础知识进行了解,为后续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 3. 制定复习计划:在课程结束后,制定复习计划,对学习内容进行系统性的复习,巩固知识点。
- 4. 多做练习题:通过做大量的练习题,可以熟悉考试题型,提高解题能力。
- 5. 参加模拟考试:模拟考试能够帮助您熟悉考试流程,提前适应考试环境。
- 6. 寻求辅导:如果在备考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寻求专业辅导师的帮助,及时解决困惑。
- 7. 坚持复习:备考是一个持久战,坚持复习是取得好成绩的重要保证,不要放弃。
经济师中级内蒙古的职业发展
获得经济师中级内蒙古证书后,您将拥有更广阔的职业发展前景:
- 1. 财务经理:在企事业单位担任财务经理,负责全面的财务管理工作。
- 2. 内审经理: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 3. 经济咨询师: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经济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 4. 金融分析师: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产品分析和投资决策。
- 5. 证券分析师:负责证券市场的分析和投资咨询。
- 6.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项目,实施项目管理。
结语:经济师中级内蒙古是一个受到广泛认可的专业证书,它不仅能提升您的经济管理技能,还能够为您的职业发展带来更多的机会。如果您在经济管理领域有着较高的职业追求和目标,不妨考虑获得经济师中级内蒙古证书,让自己的职业之路更加宽广。
八、内蒙古数字经济科技创新
内蒙古数字经济科技创新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区域之一,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在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数字经济是指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技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经济。科技创新则是推动经济增长、转型升级的关键驱动力量。在内蒙古,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融合发展,为区域经济注入了新活力。
内蒙古的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大对数字经济的支持力度。在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快5G网络覆盖,推动大数据中心建设,并支持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创新应用。同时,内蒙古还积极培育数字经济产业,涵盖电子商务、数字文化、智能制造等多个领域,推动传统产业向数字化转型升级。
另外,内蒙古自治区还重视数字人才培养,加大对人才引进和培训的力度,为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提供人才支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多方面措施,内蒙古的数字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内蒙古的科技创新成果
科技创新是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近年来,自治区各级政府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建立了一批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在农业、环保、能源等领域,内蒙古取得了一系列科技创新成果,为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贡献力量。
同时,内蒙古还重视科技人才培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培训和支持力度,吸引了一大批高端科技人才加入科研队伍。科技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为内蒙古的经济腾飞提供了坚实支撑。
数字经济与科技创新的融合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加强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的融合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数字经济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而科技创新则为数字经济注入了新的动力。双轮驱动的模式推动了内蒙古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特别是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智能制造、农业现代化等领域,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的融合应用效果显著。新技术、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为内蒙古的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展望未来
内蒙古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未来,内蒙古将继续深化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的融合发展,加大对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不断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内蒙古还将继续加大对人才培养的力度,培养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科技人才,为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总的来看,内蒙古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的发展前景广阔,将为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多力量,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九、煤炭资源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二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二十五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心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四十一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四十六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四十七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条
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五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五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四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2]
修订沿革
1996年8月29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施行时间:1996年12月1日
2011年4月22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1年7月1日[3]
2013年6月29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3年6月29日[4][1]
2016年11月7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6年11月7日
十、贵州煤炭资源特点?
贵州矿产资源丰富,是矿产资源大省。贵州省发现矿产110多种,其中有76种探明了储量,有多种保有储量排在全国前列,排在第一位的有汞、重晶石、化肥用砂岩、冶金用砂岩、饰面用辉绿岩、砖瓦用砂岩等,排在第二位的有磷、铝土矿、稀土等;排在第三位的有镁、锰、镓等;此外,煤、锑、金、硫铁矿等在国内占有重要地位。煤炭储量大,煤种齐全、煤质优良,素有“江南煤海”之称,2002年末保有储量为492.27亿吨;铝土矿保有储量为4.24亿吨;磷矿储量26.95亿吨,占全国总量的40%以上;重晶石储量为全国的三分之一;金矿储量居全国第十二位,是中国新崛起的黄金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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