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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管理岗签合同吗?

65 2024-08-04 08:18 admin   手机版

一、军队文职管理岗签合同吗?

军队文职管理岗,,必须签上岗年限合同

二、军队文职人员管理岗签什么合同?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管理岗位应当签订管理岗位的军队专用合同。

三、管理岗解除劳动合同55岁退休吗?

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管理岗可属于干部。

四、管理岗和管理支持岗的区别?

管理岗和管理支持岗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

1、管理支持岗:是指从事专业技术支持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2、管理岗: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划分等级不同

1、管理支持岗: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管理岗: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根据人事部的规定,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三、任职条件不同

1、管理支持岗: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要求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2、管理岗: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煤炭居间合同范本?

煤炭居间合同

甲方(煤炭销售商):__________(公司名称)

乙方(煤炭购买商):__________(公司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煤炭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煤炭品种、数量及价格

1.煤炭品种:__________(具体品种)

2.煤炭数量:__________吨

3.煤炭价格:__________元/吨

二、交易方式与时间

1.交易方式:乙方在甲方提供的货源信息中选择煤炭品种、数量及价格,与甲方进行洽谈,并达成交易协议。

2.交易时间: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需在______日内付清货款。甲方在收到货款后,立即安排煤炭发运。

三、交货地点与方式

1.交货地点:__________(具体地点)

2.交货方式:甲方将煤炭送至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由乙方自行安排卸货。

四、质量标准

1.煤炭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乙方应在煤炭到货后48小时内,对煤炭进行检验,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协商一致后进行退换货处理。

五、合同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合同履行其供货义务,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2.如乙方未按照合同履行其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对违约方要求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欠款金额的______%。

六、争议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请问还需要什么帮助吗?我会尽力回答您的问题。

六、煤炭采购合同签订原则?

1.卖方证件齐全2.买方需求3.买卖价格双方满意

七、煤炭销售合同范本?

煤炭销售合同是指双方在煤炭出售方面达成的可执行协议,其中包含了煤炭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质量标准等具体条款,旨在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煤炭销售合同的范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八、煤炭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九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

  (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县(市、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的意见,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须提交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主焦煤、活性炭原料煤、特种石墨(鳞片状石墨、电池用石墨)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稀缺煤种,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资源保护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稀缺煤种实行专户供应。

  在资源保护区开办煤矿企业,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资源保护区已经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整顿、联合、改造,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保护和综合利用要求。

  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下列煤矿企业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煤矿企业;

  (四)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开办的煤矿企业;

  (五)其他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煤矿企业。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向设立煤矿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分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已经开办的乡镇煤矿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或出租、抵押采矿权的,须经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后,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进行施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监理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煤矿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其参与的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由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矿山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审计部门应当对国家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 煤炭生产、煤矿安全与矿区保护

  第十八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投产前必须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转让、出租、涂改、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煤炭的开采、加工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由采矿者进行复垦;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的共生和伴生资源,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煤炭生产,不得越界、越层开采。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推行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

  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救护、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环境安全的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环境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煤矿职工有权抵制。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为职工缴纳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信、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电力专用线路、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通信线路和专用供水管路。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三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煤炭产品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在煤炭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国家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二)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额外加收费用;

  (三)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及其他运输企业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四)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五)哄抬煤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煤炭,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或其他生态环境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拒不退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或额外加收费用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擅自设立煤炭供应中间环节收取的费用以及额外加收的费用,一律上交财政。

  第三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炭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煤炭纠察机构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10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煤炭开发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九、管理岗级别?

事业单位中的管理岗位才分级别九级相当于科员、八级相当于副科级、七级相当于正科级。

十、合同管理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

谭 小 芳: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最年轻的集团总裁,国内知名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长期致力于合同管理的发展研究,收集了大量企业家合同管理的相关案例,在国内合同管理研究领域处于数一数二的地位。演讲费用比哈佛教授还高的中国管理专家,帮助5000多家企业解决了合同管理难题,培养了100,000多名企业高管、8000多名管理顾问和培训师,据统计,世界500强企业中超过300家接受过她的训练。

平梵:全球500强华人讲师,亚太地区十大金牌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大学总裁俱乐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百余家报纸杂志、门户网站专栏作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家高校总裁班特聘教授。

李绘芳:中国十大权威HR管理专家,知名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北大等知名大学特邀培训师,李绘芳老师拥有10年左右合同管理工作经验,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在合同管理领域有一定影响,李绘芳老师的公开课、内训、论坛数百场,学员十万余人,广受好评。

胡一夫:赢在前沿特邀讲师,中国总裁培训网特邀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近十多年来,足迹遍布欧亚及中国大陆地区,在先后为国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合同管理培训咨询项目,举行了上千场主题演讲与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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