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气站的特种设备有哪些种类
加气站管理人员需要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
还需要化学危险品操作证。具体实施加气行为的充装人员需要持有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车用气体充装人员证)。加气站管理人员需要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
2. lng加气站特种设备有哪些
1.美锦能源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焦化、天然气、氢燃料电池汽车为主的新能源汽车等商品的生产销售。拥有储量丰富的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具备“煤-焦-气-化”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是全国最大的独立商品焦和炼焦煤生产商之一,并在氢能产业链广泛布局,正在形成“产业链+区域+综合能源站网络”的三维格局。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飞驰汽车是全国最具规模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基地,具备新能源客车5000台/年产能
2.东方电气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先进的水电、火电、核电、风电、气电、太阳能等发电成套设备,以及向全球能源运营商提供工程承包及服务等相关业务。公司主要产品包括100万千瓦等级水轮发电机组、135万千瓦等级超超临界火电机组、175万千瓦等级核电机组、重型燃气轮机设备、直驱和双馈全系列风力发电机组、高效太阳能电站设备。公司研制完成世界首台百万水电精品水轮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
3.春晖智控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流体控制阀和控制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制造,产品涉及油气控制产品、燃气控制产品、供热控制产品、空调控制产品、内燃机配件等。公司的多项研究成果被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公司因此被评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
4.中泰股份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深冷技术的工艺开发、设备设计、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有板翅式换热器、冷箱和成套装置,具体包括板翅式换热器、天然气液化装置、空分成套装置、一氧化碳/氢气分离装置,液氮洗冷箱、空分冷箱、乙烯冷箱、轻烃回收冷箱等
5.阳煤化工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化工产品和化工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尿素、聚氯乙烯、烯烃、烧碱、双氧水、甲醇、丙烯、离子膜烧碱、三氯化磷、三聚氰胺、乙二醇、化工设备、贸易等
6.致远新能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车载瓶;研发、生产、销售液化天然气供气模块总成、金属容器产品、汽车后下防护装置;辅助材料、配件的制造及销售;安全阀校验。公司客户覆盖国内主要大型汽车企业和工程机械企业,主要包括一汽解放公司汽车有限公司(含成都分公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陕汽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
7.厚普股份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销售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及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成套设备等。公司主要产品有氢能产品、船用产品、车用产品、能源数据中心、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公司产品已覆盖全国31个省级区域,同时遍布欧洲、非洲、东南亚、中亚、美洲等地区15个国家。
8.国林科技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臭氧产生机理研究、臭氧设备设计与制造、臭氧应用工程方案设计与臭氧系统设备安装、调试、运营及维护。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大型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及配套、中型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及配套、小型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及配套、配件及其他。公司研发团队前瞻性的研发理念及成熟的研发体系,保持了公司在同行业中的技术优势,并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客户所需的产品优势、服务优势,始终保持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前列
9.富瑞特装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液化天然气(LNG)的液化、储存、运输及终端应用全产业链装备制造及提供一站式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液化工厂装置、LNG/L-CNG加气站设备、低温液体运输车、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LNG储罐、车(船)用LNG供气系统、速必达、系列低温阀门、压力容器、特种能源装备、天然气液化相关业务
10.英力特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电石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氯乙烯、烧碱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特种树脂生产及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及销售。公司主要产品有PVC、E-PVC、烧碱、电石等产品
3. 液化气加气站主要设备有哪些
一、用一根耐压导管把两个钢瓶连接(一定要密封)。
二、空瓶在下垂直向上(上面的钢瓶倒置),先拧开空瓶开关,再拧开满瓶开关。倒完,关闭两个阀门。
三、可以用温水浇灌满瓶(不得明火烘烤),加压充分置换。
四、现场禁火、禁止启闭电器、关闭手机。
五、注意环境通风。
六、注意满瓶安全灌装重量在14.5公斤,不得过度倒灌。
4. 加气站的特种设备有哪些种类的
以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为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运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改装和整车出厂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并负责改装、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科技、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原则,会同市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编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有关安全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油气合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条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三)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第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检修安排,经综合平衡后,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年度检修计划,并提前30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需要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内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汽车改装与维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颁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证件。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实行一证一点制度。 第十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使用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对改装、维修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 第十九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对改装、维修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建立档案,并按一车一档备查。 第二十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关安全附件、计量器具、气体质量等进行定期检验或校验。 第二十二条 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更换气瓶,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经定点审批进行建设的,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或未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的气体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或未办理企业注销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 (二)超范围作业的; (三)未经许可异地设点的; (四)不签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或签发虚假的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的; (五)未建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气瓶的; (二)更换气瓶未登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5. 加气站哪些设备属于特种设备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 (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 )(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 加气站属于特种行业吗
液化气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气站的经营资质不仅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还要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书,同时还要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充装许可证书,且所有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这些缺一不可。手续不能过期,过期视为无证经营,补办期间不能经营。
7. 液化气站的特种设备有哪些
储存液化气(Lng)低温储罐属于特种设备,因为价格贵,制造工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