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ng加气站设备
cng加气机加是指以指以压缩天然气(CNG)形式向天然气汽车(NGV)和大型CNG子站车提供燃料的加气设备,天然气管线中的气体一般先经过前置净化处理,除去气体中的硫份和水份,再由压缩机组将压力由0.1-1.0Mpa压缩到25Mpa,最后通过售气机给车辆加气的设备.
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传统机械式天然气压缩机、液压平推式天然气压缩机、液压活塞式天然气压缩机。
2. 天然气加气设备
设备要看是什么样的加气站,如果是母站,也就是说给储运槽车加气,那主要需要以下设备
天然气压缩机(可选的有中压,高压,还有水冷系统)
脱水装置,
缓冲瓶,
油分离器(有些设备上会带),
管网流量计,
加气柱,
储气设备
后台管理系统,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视频检测系统,有些还配地磅。
如果是子站,也就是主要通过通过槽车运气作为气源给小汽车加气,主要设备如下:
子站压缩机(活塞式压缩机或者液压压缩机)
储运槽车
拖运车头(最好是燃气动力)
加气机
储气设施
后台管理系统,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也有子母站同有的,那样设备就看自己选择了。
3. lng转换cng加气站设备
首先通过低温泵,再到高压气化装置增压,气化,就成CNG了!~~如果原来有压缩机的,也可以用压缩机来增压,不过还是要低温泵和低压气化装置,不过这样成本就高
4. cng加气站主要设备
加气机的核心部件是质量流量计,所称重的是气体的质量。压缩天然气进入加气机后,气体的流向是经过气体过滤器、加气机电磁阀、质量流量计、拉断阀和加气枪,注入汽车储气瓶,完成加气工作。
计量数据的流向是由质量流量计在计量过程中称出气体质量,这一数据送入电子计控器,电子计控器根据在控制键盘上输入的气体密度,将天然气的质量信号根据公式换算为体积信号,体积信号输出到显示面板上,完成整个计量过程。
5. cng加气站设备 生产商
cng是压缩天然气,是将天然气加压,并以气态储存在容器中。主要生产工艺为在cng加气站将天然气过滤,调压计量后,经缓冲稳压将0.3~0.8Mpa的低压天然气经过天然气压缩机升压至25Mpa,由顺序控制盘控制,按高中低压顺序储存到储气钢瓶组或储气井,再由cng机加气机向汽车钢瓶加注。
6. cng加气站设备日常保养主要工作内容
a.配料仓及粉料输送设备,采用布袋收尘器净化。
b.浇注搅拌机和双轴搅拌机均采用冲激式除尘器净化。
c.铝粉的配料采用铝粉膏,不会使铝粉在制备过程中有扬尘现象。
d.蒸压釜为压力容器,使用压力为 1.3Mpa,对蒸压釜和要严格实行年检制度,保证无缺陷隐患才可正常使用.蒸压釜的使用压力要严格控制,不得超压使用。在应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釜盖、釜体、管道、阀门等各种部件有无发生严重腐蚀和机械损伤等危及安全的缺陷,如发现缺陷时要立即报告,停止使用。
e.要求设计对平台、仓顶、地坑、切割机及底板返回辊道的周围设有防护栏杆,并涂以黄色标记。
f.对于车间内的运动部件,涂以黄色和黑色相间的条文标记。对传动部分设安全护罩。地面上的移动摆渡车等设安全标志灯。
g.车间在设计上考虑良好的自然通风并辅以机械通风,以达到车间全面通风换气的效果。
h. 原料储库, 配料楼等部分高层建筑, 易受雷击的建、构筑物设避雷设施,接地电阻小于 30 欧姆。
i.厂房照明按标准设计,确保生产工作地点光线充足,人行道、车行道均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j.厂区道路及通道按规范设计,实行人货分离,各行其道,保证安全。
k.全厂设置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一定的专职人员(包括工业卫生医生)负责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工作,定期测试及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l.主要车间设专职工人负责维修、保养安全设备及进行日常监测工作。
7. CNG加气站设备管理原则
以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为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运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改装和整车出厂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并负责改装、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科技、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原则,会同市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编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有关安全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油气合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条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三)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第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检修安排,经综合平衡后,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年度检修计划,并提前30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需要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内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汽车改装与维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颁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证件。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实行一证一点制度。 第十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使用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对改装、维修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 第十九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对改装、维修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建立档案,并按一车一档备查。 第二十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关安全附件、计量器具、气体质量等进行定期检验或校验。 第二十二条 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更换气瓶,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经定点审批进行建设的,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或未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的气体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或未办理企业注销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 (二)超范围作业的; (三)未经许可异地设点的; (四)不签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或签发虚假的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的; (五)未建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气瓶的; (二)更换气瓶未登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8. CNG加气站设备台账表格
1.基础管理类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 入、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 方面存在的缺陷。
(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隐患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消防验收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问题和缺陷。 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取得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等。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类隐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类隐患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 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类隐患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安全生产责任制涵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员工等层级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中,生产经营单 位至少应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三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责任制建立不完善的,属于此类隐患。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类隐患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 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 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处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 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缺少某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是某类制度制定不完善时, 则称其为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类隐患。
(5)安全操作规程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缺少岗位操作规程或是岗位操作规程制定不完善的, 则称其为安全操作规 程类隐患。
(6)教育培训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包括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以及特殊作业 人员的教育培训(如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是在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不达标 的,称其为教育培训类隐患。
(7)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类隐患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包括: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危险场所/设备 设施安全管理记录档案;危险作业管理记录档案(如动火证审批)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 理记录档案、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事故管理记录档案、变配电 室值班记录、检查及巡查记录、职业危害申报档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档案、工伤社 会保险缴费记录、安全费用台帐等。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或档案建立不完善的, 属于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类 隐患。
(8)安全生产投入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或称安全费用) ,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其他保障 安全生产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称为安全生产投入 类隐患。
(9)应急管理类隐患应急管理包括应急机构和队伍、应急预案和演练、应急设施设备 及物资、事故救援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机构和队伍方面的内容应包括:制定应急管理制度, 按要求和标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要与邻近相关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 伍签订救援协议、建立救援协作关系,规范开展救援队伍训练和演练。应急预案和演练方面 的内容应包括: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并按 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通报相关应急协作单位, 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演练后进行评估总结, 根据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等工作进行改进。 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方面的内容应包括: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建设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 常性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事故救援方面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后,立即启 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进行分析总结,编制救援报告,并对 应急工作进行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救援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称为应急救援类隐患。
(10)特种设备基础管理类隐患 特种设备属于专项管理,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中,为了将专项加以区分,将专项分 别分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部分。 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在特种设备相关管理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 均归于特种设备 基础管理类隐患。这类隐患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人员、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设 备事故应急救援、特种设备档案记录、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保养记录、特种作业 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内容。
(11)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类隐患 与特种设备类似, 职业卫生也属于专项管理。 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卫生相关管理 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 均归于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类隐患。 这类隐患主要包括职业危害 申报、变更申报、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危害因素检 测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危害告知、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等内容。
12)相关方基础管理类隐患 相关方是指本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相关方方面的管理问题,属于相关方基础管理类隐患。 (13)其他基础管理类隐患 不属于上述十二种隐患分类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类的不符合项, 属于其他基础管理类隐 患。
2.现场管理类
现场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 作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有限空间现场安全、辅助动力系统、相 关方现场管理、其他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1)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类隐患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类设备自身及其现场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属于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类隐患。 (2)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方面存在的缺陷,称为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类隐患。 此处的生产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力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装备以 及辅助动力系统涉及到的设备设施。
(3)场所环境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环境类隐患主要包括厂内环境、车间作业、仓库作业、危险化学品作 业场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4)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隐患 从业人员“三违”主要包括: 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作业、 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隐患包括“三违”行为和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两方面。
(5)消防安全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消防方面存在的缺陷,称为消防安全类隐患,主要包括应急照明、消防设 施与器材等内容。
(6)用电安全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用电安全方面的问题和缺陷, 称为用电安全类隐患, 主要包括配电室, 配电箱、柜,电气线路敷设,固定用电设备,插座,临时用电,潮湿作业场所用电,安全电 压使用等内容。
(7)职业卫生现场安全类隐患 职业卫生专项管理中,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 容,均归于职业卫生现场安全类隐患。这类隐患主要包括禁止超标作业,检、维修要求,防 护设施, 公告栏, 警示标识, 生产布局,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8)有限空间现场安全类隐患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类隐患主要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危害告知、先检测后作业、危 害评估、现场监督管理、通风、防护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临时作业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9)辅助动力系统类隐患 辅助系统主要包括压缩空气站、乙炔站、煤气站、天然气配气站、氧气站等为生产经营 活动提供动力或其他辅助生产经营活动的系统。 其中涉及特种设备的部分归于特种设备现场 管理类隐患。 (10)相关方现场管理类隐患 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和问题,属于相关方现场管理类隐患。
(11)其他现场管理类隐患 不属于上述十种隐患分类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类的不符合项,属于其他现场管理类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