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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可燃气体报警器(可燃性气体报警仪)

来源:www.xrdq.net   时间:2023-01-28 20:54   点击:108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可燃性气体报警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响应浓度设定值范围:  气体种类 报警值设定范围:

可燃气体 低限1%LEL~25%LEL 高限50%,人工煤气(氢气) 低限125PPM-750PPM 高限1250PPM, 人工煤气(一氧化碳) 低限50PPM-300PPM 高限500PPM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3057-1996《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响应浓度设定值范围:可燃气体报警浓度技术要求,天然气 0.1%~1%, 液化石油气 0.1%~0.5%, CO含量≤10%的人工燃气 0.04%~0.5%CO含量≤10%的人工燃气 0.04%~0.25%,CO含量≤10%的人工燃气 0.025%~0.15%,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报警值也是可以根据用户需求进行调节的。

2. 可燃性气体报警仪安装标准

1、可燃气体探测器选点应选择阀门、管道接口、出气口或易泄漏处附近方圆1米的范围内,尽可能靠近,但不要影响其它设备操作,同时尽量避免高温、高湿环境。

2、可燃气体探测器用于大面积气体检测时可采用10~12平方米一个探头布置,也可达到检测报警效果。

3、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方式可采用房顶吊装、墙壁安装或抱管安装,应确保安装牢固可靠,同时应考虑便于维护、标定。

4、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检测氢气、天然气、城市煤气等比重小于空气的气体时,采用距屋顶1米左右安装;检测液化石油气等比重大于空气的气体时,采用距地面1、5~2米左右安装。

5、可燃气体探测器布线应采用三芯屏蔽电缆,单根线径大于1平方毫米,接线时屏蔽层必须接地。

6、可燃气体探测器现场走线应穿管,所用管子应符合消防要求,管子应与探头连接,以达到消防要求。

7、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时应传感器朝下固定。

8、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断电情况下接线,确定接线正确后通电;应在确定现场无可燃气泄漏情况下,开盖调试探头。

9、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至少每年标定一次,以确保检测精度。

3. 可燃性气体报警仪便捷式

可燃性气体检测仪在使用过程中一直报警,有可能是所处环境中可燃气体浓度严重超标,也可能是传感器被损坏,还有可能是检测仪的报警器设置错了,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可燃气体报警器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一直报警,可能是以下四种原因:1.是不是气体浓度严重超标,是的话,赶紧采取措施;2.是不是传感器损坏了,如果是的话,建议返回厂家;3.检查你的线路是不是出问题了;4.检查气体报警器设置是不是设置错误了;一般都是四个方面,如果还不行建议你返回厂家进行维修。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操作便利,体积小巧,电化学检测仪采用碱性电池供电,可延续运用1000小时;新型LEL检测仪、PID和复合式仪器采用可充电池(采用无记忆的镍氢或锂离子电池),普通可以延续任务近12小时,这类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各类工场和卫生部分的使用越来越广。

4. 可燃性气体报警仪显示E-01是什么意思

不同的报警器报警代码不同,但大同小异。              便携式煤气报警仪使用方法:

1.开机:按“开机”键开机,仪器工作,电源灯亮。仪器预热,显示屏上依次出现"5、4、3、2、1"指示,预热完毕,仪器进入检测状态。

2.自检:按下“自检”键,仪器显示"888",各指示灯亮,发出报警声。

3.检测:将气体检测仪置于待测环境中,当有被测气体泄漏时,显示数字发生改变,显示的数值越大说明气体浓度越大,显示数值最大处,即为气体泄漏点。

4.报警:当被测气体浓度值达到报警设定值时,红色报警灯点亮,同时仪器发出宏亮的报警音;当气体浓度降到报警设定值以下时,声光报警自动消除。

5.故障诊断与指示:当仪器的传感元件出现了断路或短路现象时,仪器点亮黄色的故障指示灯,发出故障报警声,同时显示“E--”。此时,应将仪器关机,送修。

6.调零:当气体检测仪使用年限长,在洁净的空气中,传感器数字有漂移时,用随机携带的小螺丝刀旋转仪器右侧带有"Z"字指示的调零电位器,数字显示"000"时,调零

5. 可燃性气体报警仪 处罚决定书

一、直接可以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共7项)

(1)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6)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直接可以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共8项)

(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逾期未改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共23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法律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安全设施设备方面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措施

(一)安全设施设备认定依据。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认定安全设施设备。

(二)《指导手册》中涉及到的安全设施设备检查项目。5.4.3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控制;5.4.4泄压排放管理;5.4.5防火防雷防爆措施;5.4.6安全自动化控制;5.4.7有毒和可燃气体泄漏检测设施;5.4.8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5.4.9特殊工艺装置供电保障;5.4.10蒸馏干燥等装置安全控制;5.4.11应急设施和监控设施;5.4.14充装系统;5.4.15油气储罐。

(三)法律依据。安全设施设备隐患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类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对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其他情形,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

(2)现场采集关键性、时效性证据;

(3)由负责实施处罚的安监部门立案调查,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及相关处罚决定。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及程序

(1)合理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可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结合隐患的危害程度综合判定);

(2)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按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3)对拒不执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且重大事故隐患有发生事故现实危险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予以关闭。

6. 可燃性气体报警仪需要哪些证

有毒气体报警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0.3m 的净空。

2) 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时,检测仪宜安装于距释放源 1m 范围内。

a. 检测 H2(氢气)、NH3(氨气) 等比空气轻的有毒有害气体时,有毒气体报警器应安装于释放源上方。

b.检测 H2S(硫化氢)、CL2(氯气)、SO2 (二氧化硫)等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时,有毒气体报警器应安装于释放源下方。

c. 检测 CO(一氧化碳)、O2 (氧气)等比重与空气接近,且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有害气体时,宜安装在易于呼吸的空间内。

7. 可燃性气体报警仪由谁管理

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3.0.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3.0.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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