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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汽车运输注意事项(煤炭运输安全措施)

来源:www.xrdq.net   时间:2023-02-03 14:02   点击:158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煤炭运输安全措施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煤炭经营

    第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类煤炭经营主体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应从违法失信公示名单中撤销。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第二十四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煤炭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进协同监管。

    第二十五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可通过本级财政预算现有渠道予以支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2月27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2. 煤炭运输过程中的问题

最常见的方法就是给煤炭运输车喷水。

铁路也会注意超吨问题,壮哉煤炭的车皮,不会允许煤炭装太满而超吨。一般用尺子量一下车内的剩余距离,大约五十公分,保证不超吨。

省内的煤炭运输车,会喷撒水在煤炭上。

去外省的煤炭,铁路会喷涂带有胶粘剂,保证煤炭不会随风飘荡。

3. 煤炭运输安全措施内容

煤炭不属于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和一般重车运风险是一样的,不需要特殊证件,但正常的证照需要,比如运营证之类的

司机只 需要危险品从业资格证 和驾驶执照。另外危险品 车辆还需要一个押运员,押 运员需要办理押运员证。在户籍所在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需要考试,考试分为理论和实操,在我们这是相当严格的,不太好办

从业资格证代表你具备从事此项行业的资格。严格来讲,开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司机和押运员不能是同一人,剧毒品还需两名押运员。

4. 煤炭存储运输环保措施

1、密闭存储。煤炭、生产原料、废渣等长期性堆场,根据条件建设仓库、储藏罐、防风抑尘墙和整体覆盖等封闭性或半封闭性设施;临时性堆场应使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堆场高度不得高于防护措施的高度。

2、密闭作业。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对于搅拌、粉碎、筛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不具备密闭条件的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3、绿化固定。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废渣、矿渣等),在堆场表面进行覆土、种植植物,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废弃物堆,减少风蚀起尘。

5. 煤炭运输安全措施包括

一、安全月活动的主要目的。

二、安全月活动的主要任务。

三、安全月活动的方式方法。

四、开展安全月活动要求。

6. 煤炭的运输注意事项

收购煤矿中需要注意,1、煤矿的证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销售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是否齐备,PS:在建煤矿只有采矿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

2、煤矿的资源储藏量,这个不能通过简单的《资源储量报告》就直接认定,应请专业的工程师进行实际测量。3、煤矿现行规模或者开采方案设计批复上的年产量,现阶段煤矿都属于整合阶段,特别需要注意煤矿的现行规模。4、交通状况以及煤炭的质量。5、井下资源是否合适开采。太多了。一下子写不完。

7. 煤炭运输防污染措施

12月9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省级地方法规。

山西是全国最大的产煤省之一,也是全国首个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近年来,山西在煤炭保供基础上加快转型,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全省能耗强度持续下降,煤炭先进产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但在煤炭开发利用方面仍然存在利用效率不高、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大和技术支撑薄弱等问题。

作为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工作的省级地方法规,《条例》不仅为山西省解决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煤炭全流程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指出了路径方向,也为全国煤炭行业走清洁高效发展道路打下了基础。

《条例》共6章28条,围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定了切实可行的举措,涵盖了煤炭生产、加工、利用、转化全链条。

规划与管理部分: 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煤炭和煤电、煤炭和煤化工一体化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改善能源消费结构,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制度;煤炭相关企业应当制定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并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等条款。

生产与加工部分: 聚焦煤炭生产、洗选、运输领域,鼓励和支持煤炭生产企业推行绿色、智能生产方式,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煤炭洗选企业布局,建立煤炭洗选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加强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推进煤炭运输通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利用与转化部分: 针对燃煤发电、焦化、煤化工、钢铁冶炼、建材等重点用煤行业,规定了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污降碳的各种具体措施。另外,针对山西省煤系固体废弃物的特征和问题,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等技术标准,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

扶持与服务部分: 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税收、土地等支持政策并设立专项资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研发以及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8. 煤矿运输安全知识

矿井运输分为主运和辅助运输,主运输主要是运输煤炭,其他则为辅助运输。煤矿运输的合理化建议主要有运输系统优化简洁高效,保证巷道施工工程量小,便于通风,二是运输设备皮带化或者机械化,减少工人劳动强度,三是环节减少,以提高效率,四是要有利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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