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资源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二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二十五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心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四十一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四十六条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四十七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条
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五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五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四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2]
修订沿革
1996年8月29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施行时间:1996年12月1日
2011年4月22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1年7月1日[3]
2013年6月29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3年6月29日[4][1]
2016年11月7日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号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通过会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施行时间:2016年11月7日
二、贵州煤炭资源特点?
贵州矿产资源丰富,是矿产资源大省。贵州省发现矿产110多种,其中有76种探明了储量,有多种保有储量排在全国前列,排在第一位的有汞、重晶石、化肥用砂岩、冶金用砂岩、饰面用辉绿岩、砖瓦用砂岩等,排在第二位的有磷、铝土矿、稀土等;排在第三位的有镁、锰、镓等;此外,煤、锑、金、硫铁矿等在国内占有重要地位。煤炭储量大,煤种齐全、煤质优良,素有“江南煤海”之称,2002年末保有储量为492.27亿吨;铝土矿保有储量为4.24亿吨;磷矿储量26.95亿吨,占全国总量的40%以上;重晶石储量为全国的三分之一;金矿储量居全国第十二位,是中国新崛起的黄金生产基地。
三、云南煤炭资源排名?
云南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滇东北地区。其他地区少,
在不考虑煤种的情况下,昭通市的昭鲁坝子储量最大,拥有90亿吨的褐煤储量。
其次是曲靖市的宣威和富源,拥有40亿吨的煤炭储量。以及麒麟区的9亿吨储量。
排在其后的是红河州的开远小龙潭有9亿吨的褐煤储量,弥勒和泸西7亿吨储量。
4昆明寻甸先锋矿,宜良可保矿的褐煤储量也很大。
5滇西楚雄,丽江,都有一定的煤炭资源但都不成规模。
这些分布是由于云南古地质情况决定的。同时中国古地质情况也决定了长江以南的煤炭储量远远赶不上黄河以北的储量。
四、中国煤炭资源还够用吗?
17年探明储量为1.66万亿吨,地质储量超5万亿吨。中国的煤炭探明储量远超第二美国的4千多亿吨,稳稳的第一。地质储量和俄罗斯差不多,多于美国的4万亿吨多。
五、火星有煤炭资源吗?
没有煤炭资源。
火星上没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也没有建筑所使用的“水泥用石灰岩”,也没有“条带状铁矿”,“红土型铝土矿”、“岩溶型铝土矿”、“红土型镍矿”,“砂岩型铜矿”、“斑岩型铜金矿”、“斑岩型钼矿”等等人类金属主要来源的、地球特有的矿产。
六、中亚煤炭资源分布地图?
各种矿藏丰富,特别是哈萨克斯坦品种比较齐全,煤探明储量为1624亿吨(1972年),集中分布在卡拉干达、埃基巴、马斯图兹、图尔盖、日兰奇克、楚河、伊犁河大型煤田。此外,还有铁矿、锰矿、铜矿、钾盐等矿藏,其中铬铁矿探明储量有2亿吨,仅次于南非、津巴布韦居世界第三。
七、柬埔寨有煤炭资源吗?
有少量煤炭资源。
柬埔寨目前已发现的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磅同、桔井、上丁等省,但蕴藏量不多,且煤层较薄,变化较大,只有上丁的他拉地区的两个矿点储量较大,约700万吨,因而总体上来讲,工业开采价值不是很大。柬埔寨国内煤炭消费主要依赖进口。
八、世界煤炭资源运输路线?
全球煤炭出口国主要有澳大利亚,印尼,俄罗斯,蒙古,南非,美国,哥伦比亚,加拿大。
全球煤炭进口国主要有中印日韩,还有欧洲地。
一.中日韩煤炭进口线路
1.远东-北美西线(美国,加拿大)
西起亚洲大陆东部,东至北美。
2.远东-加勒比和北美东线(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
西起亚洲大陆东部,东至加勒比海地区,墨西哥湾,北美洲。
3.远东-东南亚航线(印尼)
北起中日韩,南至东南亚。
4.远东-澳新航线(澳大利亚)
北起中日韩,南至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5.远东-西非航线(南非)
东起中日韩,东至西非。
6.从蒙古煤炭进口
蒙古的煤炭都出口中国了,主要靠公路车运,主要从甘其毛都口岸和策克口岸进口,其次是满都拉口岸,塔克什肯口岸,珠恩嘎达布其口。
7.从俄罗斯煤炭进口
俄罗斯煤炭一半出口到欧洲,一半出口到中日韩等国家。
二.印度煤炭进口线路
1.澳新-西北欧航线(印尼,澳大利亚)
东起澳大利亚新西兰,西至西北欧。
2.远东-西非航线(南非)
东起中日韩,东至西非。
3.亚太-北美东线(美国,加拿大)
东起印度洋北部,西至北欧。
三.欧洲煤炭进口线路
1.澳新-西北欧航线(澳大利亚,印尼)
东起澳大利亚新西兰,西至欧洲。
2.西北欧-北美东线(美国,加拿大)
东起西欧,西至北欧。
3.西北欧-加勒比航线(不过北美,哥伦比亚)
东起西欧,西至加勒比。
九、保护煤炭资源的建议?
第一,从环保费用中设立专项基金,发展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我国每年都会收取巨额的资源税和环保费用,建议从这些税费中提取固定的比例,作为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发展的专项基金,设立研发基金和研发机构,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对煤炭资源的清洁高效应用进行重点探索,同时对采用清洁技术产业链条上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以弥补其初始发展阶段的巨大成本。
第二,制定政策规范鼓励清洁煤资源的生产和利用。国家的环保政策、电价政策、补贴政策、信贷政策应同步到位,让煤炭企业有动力、压力和实力进行清洁煤的生产和利用。针对煤炭清洁利用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切实有效的引导政策,加快制定具体的财税政策,强化政府对洁净煤产业发展的引导,通过政策和经济手段鼓励煤炭企业进行高效绿色开采。
第三,严格监管煤炭资源利用,杜绝污染。对重点能源使用行业如煤电、炼钢等企业实施严格的排放标准监管,但考核指标要从燃煤消费量逐渐向燃烧效率倾斜,对于使用劣质煤或燃煤效率低的企业予以坚决处罚和关停。优化煤炭消费结构,使煤炭资源向燃烧效率高、治污水平先进的电力行业集中,严格控制生活用煤等低效率领域煤炭消耗量。
第四,控制煤炭价格,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
我国煤炭行业的粗放低技术发展,造成开采成本过高,而资源税、企业暴利等因素使得我国煤炭价格长期处于不正常的水平,国产煤的价格甚至高过进口煤的到岸价格,导致煤炭使用企业大规模进口煤炭,国产煤炭滞销。我国已由煤炭净出口国转变成为净进口国,其中2013年进口量再次刷新中国煤炭进口量的新高,净进口量达3.2亿吨,进口依存度达8.13%,较2012年上升明显。因此,需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税负、抑制暴利等手段稳定煤炭价格,减少进口依存度,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建立绿色高效的煤炭运输体系,开发西部煤炭资源
我国新疆煤炭预测储量2.19万亿吨,占全国预测储量的40%以上,是我国煤炭资源的支撑储备。但因受地理和运输条件限制,现阶段还没有大规模开发。我国的煤炭运输多采用公路和混装铁路线的运输,成本高,效率低,且在运输过程中极易造成污染,因此我们要建立绿色高效的煤炭运输体系,建设煤炭输出的专用管线或变输煤为输电,利用低损耗的特高压实现疆电东送,充分利用新疆的煤炭资源。资源。
十、中通煤炭资源特点?
我国煤炭资源的基本特点是:总储存量大,种类丰富齐全,但肥瘦不均,优质炼焦用煤和无烟煤储量不多;分布广泛,但储量丰度悬殊,东少西多,北丰南贫;露采煤炭不多,且主要为褐煤;煤层中共伴生矿产多。中国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山西省、陕北—内蒙古西部地区、新疆北部和川、黔、滇交界地区。
这四个地区的煤炭资源分别占全国煤炭资源总量的9.6%、38%、31.4%和5.3%,共计约占85.3%。
而沿海工、农业发达的13个省、市、自治区总共只有1686亿t,仅占总资源的3.4%;其余省、市、自治区市约占11.6%。煤炭分布不均衡的表现还有绝大多数都分布于自然条件差,交通不便的地区,且远离经济发达区。
从而决定了把煤炭从产地运到销售地必须经过很长一段路线的运输,加大成本。目前,经过统计,从大兴安岭——太行山——雪峰山一线往东的煤炭资源基本上已经被挖掘尽了,已经没有多大开采潜力了,也就是说其产量在日后不会再有大的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