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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防雷器(广播防雷器的正确接法图)

来源:www.xrdq.net   时间:2023-01-23 21:15   点击:8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广播防雷器的正确接法图

一、雷雨天气时应该这样做:1、雷雨天气时应注意关闭门窗,切断室内电器电源,拔出来装避雷器的室外天线;不要接触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以及各种带电装置。

2、雷雨时在户外最好穿塑料制品的雨衣,如果有条件可进入有宽大金属构架或防雷措施的建筑物中;如果在建筑物或高大树木屏蔽的街道躲雨,要注意离开墙壁和树干8米以外。

3、在户内时,应离开照明线、电话线、广播线、电视天线以及与其相连的各种导体,以防止这些线路和导体对人体的二次放电。

4、有雷电时,人体最好离开可能传来雷电侵入波的线路及导体1.5米以外。

另外,还应关好门窗,避免过堂风,以防球形雷进入室内伤人。

5、在电闪雷鸣、风雨交加之时,应立即关掉室内的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空调机等电器,以避免导电。

二、雷雨天气时不要这样做:1、雷雨时不要停留在大树下;不要进入户外空旷处的棚屋;不用或者少用电话、手机或收音机;雷电交加的时候,如果感觉头、颈处出现麻痒感,头发坚起,说明即将发生雷击,应立即趴在地上。

2、在打雷下雨时,严禁在山顶或者高丘地带停留;切忌继续登高观赏雨景;不能在大树下、电线杆附近躲避;不要行走或站立在空旷的田野里;尽快躲在低洼处或尽可能找房屋或干燥的洞穴躲避。

3、雷雨天气时,不要使用金属柄雨伞,摘下金属架眼镜、手表、腰带;应远离其他金属制物体,以免产生导电现象而被雷电击中。

4、雷雨天气,不要去江、河、湖边游泳、划船、垂钓等;打雷时,在房间的正中央较为安全,切忌停留在电灯正下面,不要依靠在柱子、墙璧、门窗边,以避免在打雷时产生感应电而发生意外。

5、在野外突然遇到雷雨时,要避免人体位置突出,两脚要尽量靠拢,最好选择干燥处下蹲,以减少暴露面积和触地电位差,并做到:不要站在山顶、山脊等高处和躺在地上;不要在开阔的水中游泳、划船,应尽快离开水面或稻田;不要靠近金属物体;不要把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棍、铁铲等工具扛得高高的;不要使用移动电话;不要站在避雷针附近。

不宜开摩托车、骑自行车。

2. 摄像头防雷器的正确接法图

防雷器按照不同型号的和功能,有串接和并接两种方式: 电涌保护器接入模式:在TN制式中,一般情况下电涌保护器只需作共模接法,即接于相线中性线与保护地线之间。但在TN-S制式的起始位置,中性线与保护地线之间无须接入电涌保护器。

只有对A级防雷等级中的第三、四级和B级防雷等级中的第三级上的特别重要设备的电源端口,才需做差模接入,即增加接于相线与中性线之间的电涌保护器。

在TT制式中,当第一级电涌保护器位于漏电保护器之后,可作上述共模接法。

当第一级电涌保护器位于漏电保护器之前,且高压系统为中心点接地系统,电涌保护器应作“3+1”接法,即三个相线对中性线各接一个电涌保护器,中性线对保护地线再接一个电涌保护器。

在IT制式中,电涌保护器只作共模接法。

3. 广播防雷器的正确接法图示

应急广播系统的卡座是指插入软盘和U盘的设备

  应急广播系统的组成:

节目源设备:CD/DVD播放机、调谐器、卡座、现场播音器、麦克风及电子乐器等。

信号放大及处理设备:系统主机、警报发生器、分区寻呼器、前置放大器、功率放大器、定时器、分区电源、监听器、电源管理器、避雷器等。

传输线路:通常使用RVV2*1.0、RVVP2*1.0等屏蔽音频线,由于服务区域广、距离长,为了减少传输线路引起的损耗,音频信号往往采用电压(100V)传输方式。

扬声器系统:扬声器终端效果取决于扬声器效果和项目匹配同时也要考虑工作环境协调性。室内主要为吸顶喇叭、音箱;室外防水音柱、草地音箱、造型音箱等。

4. 防雷器接法示意图

【防雷器怎么接线,防雷器的安装接线图,防雷器这么装没毛病】

有关防雷器的接线方法,防雷器的正确接线图是怎么样的,在安装防雷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电源与避雷线连接的方式,电源防雷器连接电源的方法等,一起来了解下。

防雷器怎么接线?

防雷器按照不同型号的和功能,有串接和并接两种方式。

电涌保护器接入模式:在TN制式中,一般情况下电涌保护器只需作共模接法,即接于相线中性线与保护地线之间。但在TN-S制式的起始位置,中性线与保护地线之间无须接入电涌保护器。只有对A级防雷等级中的第三、四级和B级防雷等级中的第三级上的特别重要设备的电源端口,才需做差模接入,即增加接于相线与中性线之间的电涌保护器。

在TT制式中,当第一级电涌保护器位于漏电保护器之后,可作上述共模接法。当第一级电涌保护器位于漏电保护器之前,且高压系统为中心点接地系统,电涌保护器应作“3+1”接法,即三个相线对中性线各接一个电涌保护器,中性线对保护地线再接一个电涌保护器。在IT制式中,电涌保护器只作共模接法。

一、防雷器(SPD)又名避雷器,浪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

电源防雷器就是通过现代电学以及其它技术来防止被雷击中的设备。

二、防雷器安装方法:

1、并联安装电源防雷器,木炭机安装位置为卫星教学收视点教室内的配电盘或闸刀开关(断路器)处的后端,用四套M8的塑料膨胀和配套的自攻螺钉固定于墙面上。

2、安装尺寸(70×180)与电源避雷器上相应安装孔在墙面配钻。

3、连接电源。

电源避雷器火线为红色,零线为蓝色,截面积为BVR6mm2。多股铜导线,木炭机地线为黄绿相间色,截面积为BVRlOmm2。多股铜导线,接线长度≤500mm,若受条件限制达不到≤500mm的标准可适当延长,但应遵循接线尽量短的原则,转角应大于90度(是弧形角而不是直角)。

4、电源与避雷线连接。

电源避雷器连线一端直接牢靠压接于电源避雷器的接线端子。接地线接于独立接地网或校方提供的三相电源地线相接。  

三、防雷器的安装注意事项:  

1、电源防雷器必须通过35mm导轨来进行安装。  

2、应将供电电源线的相线接入电源防雷器的“L”接线孔,然后将供电电源线的零线接入电源防雷器的“N”接线孔,最后从电源防雷器的“PE”接线孔引出接地线连接到防雷接地母线或者防雷接地排上。  

3、防雷器的连接导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国家防雷工程相关规定。  

4、安装电源防雷器的时候,必须先断开电源后再进行安装,以免发生意外!  

5、电源防雷器可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提供遥信接口,“COM”为中性点,“NC”为常闭点,“NO”为常开点。  

6、电源防雷器故障指示窗口显示红色的时候,表示电源防雷器内部已有元件损坏,会导致电源防雷器其防雷效果变差,必须立即更换。  

7、当开关型防雷器至限压型防雷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限压型防雷器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5m,在两级防雷器之间应加装退耦装置。  

8、电源防雷器连接导线应平直,电源防雷器至电源线的接线长度和电源防雷器至等电位连接装置的接线长度之和应小于0.5m。  

9、如无法实现0.5m的要求,可采用凯文接线法。 

5. 防雷装置接线图

  安装方法:远距离架空进线在进入建筑物时将零线重复接地。电源相线(L)、零线(N)分别接入电源防雷箱相应接线端子,保证牢固及可靠,将电源防雷箱接地端与防雷地线作良好电气连接。建议导线规格:20KA不小于6平方,40KA不小于10平方,导线要求短、直。

 

  注意事项:电源防雷箱的电压参数与设备工作参数不符时,可能影响线路工作,建议选型时确定设备工作电压。电源防雷箱性能稳定,无须作特别维护,建议在雷雨季节前后进行检查。维护及拆卸电源防雷箱时需由专业电工操作。

 

6. 雷无声防雷器怎么接线

避雷器引线是直接接线到设备的保护地线下面。

7. 广播防雷器的正确接法图解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

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

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

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

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

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

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

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

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碰和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

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

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

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

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

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笑扒盯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

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

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2 不得此升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

护坡加固;

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

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

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

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

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

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

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

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

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

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

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

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

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

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

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

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

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

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

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

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

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

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

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

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

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

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

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

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

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

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

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2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

护坡加固;

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

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

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

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

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

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

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

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

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

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

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

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

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

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

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

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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