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合格证
检测由当地气象防雷中心(所)负责,费用一般是甲方出,当然,假如你是和施工方协商好包含此费用那就施工方出。防雷装置的检测一般根据被检建筑物的情况又分为首次检测和定期检测。所谓的首次检测就是未经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过的建筑物或虽然经过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过,但该建筑物已超过规定的检测周期。所谓的常规检测就是经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过且不超过该建筑物规定检测周期的建筑物。
扩展资料:房屋防雷检测注意事项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意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雷防静电检测和防雷工程施工必须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测和施工前,安检人员要提前进行现场安全检査,听取受检单位对不安全因素及环境、设备等介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检测和施工方案,排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进行检测和施工。进入检测和施工现场前,安检人员要检查安全帽、绝缘鞋、绝缘手套、安全带是否完好,按规定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在检测和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设备工具(试电笔、电焊机、电锤、冲击电钻等)和测试仪(防雷元件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静电测试仪等)要按规定安全操作。高空野外作业,必须配安全带和有关防护设备。杜绝受检单位和闲杂人员参与检测或施工工作。在检测施工中,严格遵守电工安全操作规定。尽量不带电作业,如果必须带电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垫好橡胶垫等,并需安排专人监护。在对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场地检测和施工时要穿防静电衣服和防静电鞋。在高空作业、带电作业、易燃易爆、化学场所、计算机场地等检测和施工中不准吸烟,不准带火种,不准随意敲打。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从事电焊、氧焊和使用冲击电钻。在有毒、粉尘、农药、化学场所作业时,应戴防毒面具。在雨天和遇有雷电时,严禁开展检测和施工作业。禁止在高压线附近放测量线。禁止攀登孤立的建筑物(如烟囱等),禁止跨越相近的建筑物。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凡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色盲、听觉障碍、眩晕、突然昏厥等病症及不适宜登高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检测和施工期I司工作人员严禁喝酒。新调入人员(包括外借临时人员、代培人员、聘用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正式工作。检测和施工场所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检测和施工条件的应拒绝承担检测和施工作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防护设备检查。
2. 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合格证查询
笼统说避雷工程由气象局验收,是有所误会的。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2、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3. 防雷验收合格证
去商务局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安监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气象局办理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先在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持名称核准通知书分别到商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4. 防雷检测资质证书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1)甲级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
2)乙级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
3)丙级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小型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
办理防雷检测资质的条件:
1.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
经当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
3.
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
4.
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
5.
具有规定数量和技术职称专业的技术人员。
6.
具有与检测检验资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7.
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5. 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的颁发部门
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去商务局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安监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气象局办理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先在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持名称核准通知书分别到商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再
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6. 防雷产品合格证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