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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有哪些

来源:www.xrdq.net   时间:2023-01-31 03:29   点击:196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有哪些功能

电动平车厂家

生产一款由蓄电池作为电源,提供电力,使平车运行的一种电动平板车

。由于该系列电动平板车的灵活性和安全性,所以其是目前是使用广泛,较受欢迎的一种电动平板车。并且,它的电机是直流电机,启动稳定,起动力矩大,对减速机的冲击力也比较小,所以蓄电池也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蓄电池电动平板车

对轨道的铺设要求不高,在s型和弧形轨道以及一些摆渡轨道上都能稳定运行,而且无需绝缘,运行距离也不受限制,但由于其是蓄电池供电,所以蓄电池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与保养,是蓄电池能够用的时间更久,工作时更高效。

河南帕菲特搬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平板车,包括蓄电池电动平车,都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电动平板车报价和技术问题可以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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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有哪些功能和作用

检 修

第57条 轨道车辆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58条 轨道车辆使用单位的设备主管人员,应安排好保养和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9条 轨道车辆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等项目: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驾驶员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检修车间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为2000—2500km或一个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为2500—3000km或一个季度)。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60条 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打印《轨道车辆车轴超声波探伤记录》(附件16)。发现车轴重伤时,填写《轨道车辆重伤车轴报告》(附件17)。探伤合格的车辆发放《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

第61条 轨道车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发动机、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

轨道车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项修是根据轨道车的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

轨道车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5年。

第62条 轨道平车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二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进行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为40000~50000km或4~5年。

第63条轨道车辆上安装的起重机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应与轨道车辆修程一并安排。

第64条轨道车辆的小修应在设备相对集中、具备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需具备轨道车辆(含三项安全设备)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能力,确保轨道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第65条 轨道车辆大修工作必须由经铁道部行政许可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轨道车辆履历簿》随车入厂,供修理时参考。

第66条 轨道车辆新制或大修完毕后,承制(修)方要通知路局主管部门和设备配属单位。经铁道部专职验收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产品出具验收证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上道运行。

第67条 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要由具有资质认可的单位承担,校验周期按轨道车辆年检鉴定表的规定执行。

3. 轨道交通主要的设备系统有哪些

(1)车体

车体是容纳乘客和司机驾驶(对于有司机室的车辆)的地方,又是安装与连接其他设备和部件的基础。一般有底架、端墙、侧墙及车顶等。

(2)动力转向架和非动力转向架

动力转向架和非动力转向架装置位于车体和轨道之间,用来牵引和引导车辆沿着轨道行驶,承受与传递来自车体及线路的各种载荷并缓冲其动力作用,是保证车辆运行品质的关键部位。一般由构架、弹簧悬挂装置、轮对轴箱装置和制动装置等组成。

(3)牵引缓冲连接装置

车辆编组成列安全运行必须借助于连接装置。为了改善列车纵向平稳性,一般在车钩的后部装设缓冲装置,以缓和列车的冲动。

(4)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是保证列车安全运行所不可少的装置。城市轨道车辆制动装置除常规的空气制动装置外,还有再生制动、电阻制动和磁轨制动等。

(5)受流装置

从接触导线(接触网)或导电轨(第三轨)将电流引入动车的装置称为受流装置或受流器。

(6)车辆内部设备

车辆内部设备包括服务于乘客的车体内的固定附属装置和服务于车辆运行的设备装置。属于前者的有车电、通风、取暖、空调、座椅、拉手等。服务于车辆运行的设备装置大多吊挂于车底架,如蓄电池箱、继电器箱、主控制箱、电动空气压缩机组、总风缸、电源变压器、各种电气开关和接触器箱等。

(7) 车辆电气系统

车辆电气包括车辆上的各种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电路。按其作用和功能可分为主电路系统、辅助电路系统和控制电路系统三个部分。

4.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具有

检 修

第57条 轨道车辆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58条 轨道车辆使用单位的设备主管人员,应安排好保养和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9条 轨道车辆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等项目: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驾驶员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检修车间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功率小于220kw的为2000—2500km或一个季度;功率大于220kw的为2500—3000km或一个季度)。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60条 轨道车每行驶8000~10000km或行驶满一年,按《轨道车辆车轴探伤方法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打印《轨道车辆车轴超声波探伤记录》(附件16)。发现车轴重伤时,填写《轨道车辆重伤车轴报告》(附件17)。探伤合格的车辆发放《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

第61条 轨道车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发动机、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

轨道车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项修是根据轨道车的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总成进行修理和更换工作。

3、大修是对全部总成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

轨道车大修周期为80000~100000km或5年。

第62条 轨道平车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二种修程。逾期未修理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行。

1、小修是对走行及制动系统等部件进行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8000~10000km或半年。

2、大修是对全部总成进行彻底修理和更换必要部件的工作,大修周期为40000~50000km或4~5年。

第63条轨道车辆上安装的起重机等各种工作机构的修理应与轨道车辆修程一并安排。

第64条轨道车辆的小修应在设备相对集中、具备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需具备轨道车辆(含三项安全设备)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能力,确保轨道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第65条 轨道车辆大修工作必须由经铁道部行政许可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轨道车辆履历簿》随车入厂,供修理时参考。

第66条 轨道车辆新制或大修完毕后,承制(修)方要通知路局主管部门和设备配属单位。经铁道部专职验收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产品出具验收证明。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上道运行。

第67条 轨道车各种仪表、制动部件的校验,要由具有资质认可的单位承担,校验周期按轨道车辆年检鉴定表的规定执行。

5. 轨道车载设备有哪些

铁路STP是铁路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是调车安全防护辅助设备。其地面和车载设备采用无线通讯方式传送信息,将获取的集中联锁车站调车作业相关信号、道岔、轨道电路区段信息进行处理,通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实现对调车机车信号显示和车列速度与监控,并对相关安全作业进行临界干预,防止超速、撞兰灯、越站界、进卡控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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