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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工"是怎么定义的?

来源:www.xrdq.net   时间:2021-11-21 22:46   点击:286  编辑:admin   手机版

  给你一份公文参考——  **供电公司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  公司农村电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农村用电管理的要求,加强农村电工的管理(以下简称农电工),提高其思想道德、业务技术素质水平,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更好地为发展农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用电服务,根据江西省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本地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电工定义及聘用基本原则  1、农电工是指县(市、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以合同形式正式聘用的农村电工。  2、聘用的农电工原则上是从乡村优秀电工中聘用;县(市、区)城区规划区内由供电部门直接进行用电管理,不得聘用农电工;以乡(镇)供电所或营业站为中心,半径距离原则在1.5公里左右配变台区的农村,不聘用农电工,由所在地供电所或营业站负责管理。  3、县公司应结合本公司人员的现状、生产经营的情况来编制招聘计划,并上报**供电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招聘结果须报**供电公司人事劳动部、农电工作部备案。  4、县公司新招、聘用农电工工作必须成立专门的考试考核小组,参加人员由县公司领导、纪检监察、劳动人事、生产技术、营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二、农电工职责范围:  农电工在各县公司所属的供电所下开展和进行工作,行政和业务属供电所领导,其工作范围:  1、负责向群众宣传《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电力法规及安全用电常识。  2、对所辖用电村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进行管理和检查,并掌握触电救急方法。  3、定期对所辖的高、低压线路和设备等进行巡视、检查和维修,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运行,并做好10KV及以上过境线路的巡视保护工作,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和线路及时向供电所报告。  4、负责对所辖区用电村安装漏电保护器,严格执行漏电保护器管理制度,并定期测试,对损坏或者不合格的漏电保护器要通知用户及时更换,并加以落实。  5、配合供电所或工作人员及时停运空载配电变压器以减少变压器的空载损失。加强对低压线路和用户电能表的管理,努力降低低压线损,并控制在供电所规定的线损以下。  6、积极配合供电所按规定进行正常的营业普查工作,认真检查违章用电和窃电,对违章、窃电现象应坚决制止,及时向供电所汇报,按照《电力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严格执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条例、标准制度,健全设备、技术管理台账,村低压线路设备达到《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要求的标准。  8、认真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供电所的要求严格执行电费电价等一系列制度,执行同步抄表和异地交叉抄表制度,对计量装置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供电所报告。按时足额上交电费,确保电费回收率100%。  9、积极参加供电所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业务技术培训,熟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掌握低压线路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强化操作技能和独立工作能力。  10、努力学习政治业务技术,提高自身素质,按时参加供电所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熟悉业务技术规程。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意识,着装整洁,文明服务,挂牌上岗。自觉落实十项承诺服务。  11、在供电所的领导下,搞好农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季节性用电,确保农村生活照明用电保证率98%以上,农忙季节性用电保证率100%,确保新建、搬迁户通电率100%。  12、按时完成供电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农电工的聘用条件:  1、聘用条件:  1)、新聘用的农电工年龄限制在18-35岁,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年龄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农电工一律解聘。  2)、新招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电气知识,熟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懂得触电紧急救护知识并能正确运用急救办法。必须经过进网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农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农电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品质优良、责任心强,能严格按章办事,不徇私情,有为农村电力发展和农电服务的奉献精神,并敢于同窃电和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2、配备原则:  农电工一般按每400农户以上配备1人,偏远山区每300户以上配备1人。  3、聘用程序:  1)、新招、聘用农电工以县公司统招为主,各供电所推荐为辅。  2)、应聘人员符合聘用条件规定的,须填写竞聘申请表,农电工竞聘表(供电所推荐的人员必须要有所长的意见)及个人简历,并附学历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3)、应聘人员通过聘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审查签字,考试考核小组面试、实际操作考试、体检。  4)、应聘人员应聘后,必须由聘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上岗培训,培训时间依聘用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上岗培训不合格,未取得有关上岗证件者不得聘用。  5)、县公司应为培训合格人员建立较为完善的农电工个人档案。档案包括:个人简历、竞聘申请及竞聘表、考核民意调查表、体检合格表、聘用书及年度考核意见、考勤和业绩等,并根据工作需要、应聘人员个人工作素质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并签订用工合同。  4、培训:  农电工的培训工作由县供电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牵头,生技、营销、安监等相关部门配合。县公司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时组织新聘人员及所有农电工培训、轮训工作。具体培训内容:  1)、电气理论和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5)、电业职业道德规范。  6)、营业管理、抄核收、电费电价管理知识。  招聘从事线路作业的农电工离开工作岗位半年以上者,必须重新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原岗位工作。  5、劳动合同:  1)、农电工聘用后,均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新招的农电工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必须注明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  2)、劳动合同双方签字后均应到县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单位、本人各执一份。  3)、农电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证件和档案资料报所在单位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按合同追究法律责任。  4)、合同期满,所签合同自行终止。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合同签订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  5)、聘用农电工因违法乱纪被除名、开除、劳教以及被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因生产经营或技术条件等原因发生变化,需与农电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农电工,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6)、农电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县公司审批后,填写劳动合同解聘登记表,报**供电公司人事劳动部审核备案。  7)、如因单位自身经营原因或农电工年龄原因(男50岁,女45岁)解聘农电工时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8)、解聘农电工应给予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四、农电工的工资支付、检查与考核  1、农电工的工资支付  1)、农电工实行月薪制,月薪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工资二项。  2)、基本工资由县公司按照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自行决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县公司要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聘用的农电工缴纳必要的保险。  2、检查与考核  农电工的检查与考核由各县(市、区)公司参照考核细则自行制定考核办法。考核细则见附件一。  五、农电工的岗位调整  1、农电工需要调整岗位时,由各供电所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县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人员调整必须进行竞争上岗。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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