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工程及验收规范等,设计到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大型管道工程等工程的验收,不仅可以减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也根本的保障了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四)《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五)《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六)《建筑工程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
(八)《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十)《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十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十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8-2008
(十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十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十五)《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十六)《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十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十八)《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十九)《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二十)《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建筑装饰涉及的相关验收规范及标准非常的繁多,除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两个基本的国家标准外,很多的施工项目都有单独的国家规范及标准颁布。
二、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
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一)竣工验收的目的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
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
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二)竣工验收的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虽然项目的中间验收也是工程验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属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内容,因此以下仅就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的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三、竣工验收范围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范围
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按规定的内容已完建,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
3、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单位已经使用,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手,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二)竣工验收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渤海防设施已按设地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以上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应达到标准的基本规定,但各工程项目除了应遵循这些共同标准外,还要结合专业特点确定具体竣工应达到的条件。表2中简要列出了几种专业工程施工应达到的条件,以供参考。
(三)竣工验收依据
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规范。包括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等。
二、建筑电气均压规范?
一、均压环的规范要求
均压环是高层建筑物为防止击雷而设计的环绕建筑物周边的水平避雷带。在建筑设计中当高度超过滚球半径时(一类30米,二类45米,三类60米),每隔6米设一均压环。在设计上均压环可利用圈梁内两条主筋焊接成闭合圈,此闭合圈必须与所有的引下线连接。
均压环,主要作用是均压,适用于电压形式为交流的,可将高压均匀分布在物体周围,保证在环形各部位之间没有电位差,从而达到均压的效果。
三、建筑电气验收规范谁有?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浙江省建设厅主编的关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范是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是以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众利益为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作出控制和验收的规定。同时也适当地规定了少许外观质量要求的条款。
四、建筑消防电气验收规范?
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02
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
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6.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0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
1.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
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6.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距地面1.5米;
7.报警线预留100-200毫米长度,绑扎成束、+红—兰线
8.报警线敷设不应有接头、纽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用接线端子或焊接连接(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超过2根),盒内外加螺母。不同电压、电流、不同回路、不同系统、不同类别的线不能放在同一线槽内;
9.线槽每隔1.5米设吊架及支架,吊拉杆不小于6mm;
10.消防电源应为专用电源,不允许插接接头;
11.消控室门向疏散方向开门,允许有送回风管但应加防火阀。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穿越,控制台周围留1米通道和检修通道;
12.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
五、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验收规范?
1、能够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具有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水的设备等。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六、db21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装配式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可实行建筑和装饰装修平行设计法。
应从方案设计阶段 开始,综合考虑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安装、全装修等因素,应积极推动建筑 设计、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构件制作、施工安装的一体化总承包模式。
应用 BIM 技术,实现 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在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建立统一 BIM 平台。 51 2 术语 2.0.10 预制构件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保护层厚度与 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检验项目。
对有监理驻厂监督构件制作全过程的构件实体检验,不 外露钢筋的数量、规格可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替代。无监理驻厂监督的,不外露钢筋数量、 规格可采用无破损检测方法。
2.0.11 预制构件出厂质量评定应按照本规程第 4.1.8 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后, 构件厂签发合格证。有的预制柱、预制剪力墙板构件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高,考虑到实际工 期影响,当实体混凝土强度等级达到 C30 后即可运输出厂,但出厂时由于混凝土强度评价未 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此时由监理单位签发准用证出厂使用,待混凝土强度指标评价合格后, 构件厂再补发合格证替回准用证。
2.0.17 由于套筒灌浆连接无法从混凝土结构实体中抽取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为保证钢 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由构件厂提供与预制构件采用的同批次套筒和钢筋,随预制构件 运输到现场,在现场与灌浆同步,按照相应的检验批制作的套筒灌浆连接的抗拉强度检验试 件,作为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检验的平行试件。
平行试件制作完成后,同条件养护转标准 养护后,进行抗拉强度试验,试验结果作为评价该批次灌浆连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52 3 基本规定 3.0.2 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设计施工与现浇混凝土建筑存在很大区别。
七、建筑物电气装置规范?
1.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
确。2绝缘件应无裂纹、缺损和瓷件瓷釉损坏等缺陷, 外表清洁,测温仪表指示准确。3. 装有滚轮的变压器就位后,应将滚轮用能拆卸的制动部件固定。
4.检查变压器铭牌上所
列各项技术参数及产品附件与图纸上的型号、规格等相符出厂资料、文件需齐全。5.变 压器本身不应有机械损伤,箱盖螺栓应完整无缺,密封衬垫要求严密良好,无渗油现象。 6. 易损部件如套管、油位表、呼吸器、信号温度计、气体继电器等有无损坏现象。
7.变压器
顶盖上应无遗留杂物。8.储油柜、冷却装置等油系统上的阀门均应打开, 且指示正确。 9. 变压器的基础轨道应水平,装有气体继电器的变压器,应使其顶盖沿气体继电器气流方向有 1%-1.5%的升高坡度(制造厂规定不需安装坡度除外)。
10,当与封闭母线连接时,其套
管中心线与封闭母线中心线相等。 11.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 三、应具各基本要求 1.变压器在运行情况下,应能安全的查看储油柜和套管、油温、气体继电器,必要时应装
设固定梯子。2.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应有足够的通风,避免变压器温度过高。
3.变压器
的门应采用阻燃材料并上锁,门上应标明变压器的名称、编号及标示牌。
八、民用建筑电气验收规范?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九、古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7.2.1 仿古建筑的户外电力宜采取埋地敷设。1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不应跨越仿古建筑,1kV以下架空电力线与仿古建筑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1kV以下架空电力线与仿古建筑的最近水平距离
7.2.2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与人行通道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5m,入户线距地面不应低于2.7m。
7.2.3 电气设备与可燃物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当小于0.50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2.4 电气开关箱、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闸刀、开关、插座、接线盒、熔断器、断路器等配电、保护装置不得直接安装在木质等可燃构件上;当必须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火隔热保护,并应采取消除故障电弧的措施。
7.2.5 熔断器熔体的动作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不得加大熔体规格,且不得以其他金属导体代替熔体。
7.2.6 电气线路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7.2.7 下列仿古建筑或场所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的仿古建筑;
2 仿古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室内表演场所等;
3 重要的文物库和宗教活动场所等。
7.2.8 下列仿古建筑或场所的配电线路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仿古建筑;
2 仿古建筑内的家庭旅馆、超市等;
3 室内游览厅、地上商业营业厅、观众厅、餐厅、展览厅等。
7.2.9 仿古建筑总配电室输出端和各楼层配电箱的进线处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处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2.10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有关规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十、工程验收规范?
不同的工程类别有不同的验收规范,其中就有国颁、部颁、行业规程等。无论是国颁部颁或行业规程,都有着十分严格的标准、程序、规定及要求。
比如水利工程验收规范,工程分类为一等一级,就要按照国颁验收规范执行,如是三等三级以下的工程,就要按水利部颁验收规范执行,也可参照国颁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