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网电价水平,同时实行全省步一销售电价。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均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4l元、0.416元和0.412元。三省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哲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请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电价优惠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东北三省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以下同)分别为:伊敏电厂每千瓦时0.413元,元宝山电厂每千瓦时0.36元,绥中电厂每千瓦时0.3538元,大连电厂一、二期每千瓦时0.321元,丹东电厂每千瓦时0.33元,吉林两江水电站每千瓦时、O.55元(含电网线损),吉林通榆风电厂(含送出工程)每千瓦时0.992元(含电网线损)。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丰满水电厂三期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元,长春热电二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646元(含电网线损),莲花、松江河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8487元和0,如7元。
三、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燃料等发电成本下降,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64分、0.39分和0.28分,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三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解决东北电网新增50万伏线路还本付息,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价各提高每千瓦时0.6分钱;辽宁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2分钱,农网投资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0.3分钱;黑龙江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分钱。
五、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白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六、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人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钱,居民照明、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l.5分钱,上述基金和附加项目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七、为减轻大工业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和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1999年实际执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优待措施按我委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供电企业可以对大工业用户在不扩大规模的情况下的新增用电量实行电价优惠,但优惠幅度不超过10%。具体价格由各省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八、以上电价辽宁、黑龙江两省自2000年7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吉林省电价方案执行时间另行通知。1997年国家计委、电力部印发的《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42号)自新电价表执行之日起废止。